交通部直屬航運支持保障系統非經營性資金船舶建造合同
第十二條 合同糾紛的解決
12.1 甲、乙雙方在執行本合同時所發生的一切爭執和爭議,都應及時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雙方可以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雙方中的任何一方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2.2 如對本船的建造、機械設備或有關本船的材料或工藝質量引起爭議或意見分歧,應該通知雙方協商解決。當協商解決不了時,可提請法定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檢驗并提供檢驗證明,在這種情況下,法定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的檢驗是終決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三條 合同簽署與生效
13.1 本合同的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書面委托的代理人在本合同正本上簽字并加蓋單位印章及在甲方得到其上級主管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批準并在乙方收到甲方第一期應付款額的百分之五十(50%)后立即生效。
13.2 合同簽訂后,不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書面委托的代理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解除;甲、乙雙方任何一方發生合并、分立時,由變更后的當事人承擔或分別承擔履行合同的義務和享受應有的權利。
13.3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副本十(10)份,雙方各執五(5)份。副本及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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