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規范化管理資料
下列矛盾糾紛不受理:
1、刑事案件;
2、法律法規規定只能由專門機關管轄處理的,或者法律法規禁止采用民間、行政調解方式解決的糾紛;
3、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已經受理或者解決的糾紛;
4、其它不宜由本中心調處的矛盾糾紛。
(四)受理原則
社會矛盾糾紛案件,由糾紛當事人所在地(所在單位)或者糾紛發生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調解;村(居)委員會或者企事業單位的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不了的疑難、復雜糾紛案件和跨區域、跨單位的糾紛案件,由鄉矛盾糾紛調處中心受理調解。
(五)調解原則
平等自愿原則;合法合理原則;尊重當事人訴訟權利原則。
(六)調解程序
1、接待受理;2、分流處理;3、調查核實;4、組織調解5、簽訂協議;6、結案存檔;7、跟蹤回訪。
(七)、服務承諾
不超范圍受理案件;不進行有償服務,堅持免費咨詢,免費調解;不徇
私枉法,坑害當事人;不超時限拖延調解;不接受當事人或與調處糾紛有關的宴請和禮物;不泄露當事人隱私,損害當事人名譽;不以向法律服務人員介紹案源謀取私利,拒絕調解;不舉行無準備、無預案的調解;熱情服務,禮貌待人,公平正義。
(八)矛盾糾紛聯調中心職責制度制度
矛盾糾紛聯調中心職責
1、嚴格執行《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貫徹落實人民調解的方針政策,依法組織矛盾糾紛調解工作,公平正義;
2、研究制定全鄉矛盾糾紛調解工作計劃、工作制度、目標管理和考核辦法;通報全鄉調解工作情況,推廣先進典型經驗;
3、指導、督促村、社區、單位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收集掌握不穩定因素,及時向黨委、政府匯報;主持重大、疑難復雜的矛盾糾紛的調解;
4、接待辦理群眾來信來訪;提供法律政策咨詢;做好矛盾糾紛調解和及分流處理工作,對調解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和考核;
5、負責組織全鄉調解人員培訓;指導、督促
6、做好有關資料的整理、上報、歸檔等工作;
7、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職責任務
1、調解民間糾紛,防止矛盾激化;
2、通過調解工作宣傳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紀守法,尊重社會公德,預防民間糾紛;
3、向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所在單位和鄉鎮人民政府反映民間糾紛和調解工作的情況。
社會矛盾糾紛移送歸口管理責任制度
中心實行“統一受理、集中梳理、分級辦理、限期處理”的歸口管理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