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規范化管理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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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及群眾的優撫安置、社會救助、婚姻登記、殯葬管理等矛盾糾紛,由民政部門和當事人所在村(居)委、單位負責調處。
2、農村經濟政策、經營和財務管理、土地承包等方面的矛盾糾紛,由農業部門、單位和當事人所在村(居)委負責調處。
3、有關國家土地法律法規和政策,土地征用和劃撥、土地利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土地有賞轉讓、宅基地使用,以及反映濫占濫用耕地等矛盾糾紛,由國土、農業等相關部門和當事人所在村(居)委負責調處。
4、涉及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勞動爭議、工傷事故等矛盾糾紛由勞動保障部門、司法所和當事人所在村(居)委、單位負責調處。
5、城鎮建設、城鎮管理、撤遷安置補償等矛盾糾紛,由建設、集鎮管理等相關部門和當事人所在村(居)委、單位負責調處。
6、消費者權益、商品質量糾紛、經濟合同糾紛、城鄉市場監督管理、查處違法經營和個體工商戶的管理等矛盾糾紛,由工商等相關部門負責調處。
7、計劃生育方面的矛盾糾紛,由計生部門和當事人所在村(居)委、單位負責調處。
8、涉及群體性上訪的矛盾糾紛,由信訪辦牽頭組織關部門和相關村(居)委負責調處。
9、涉及家庭、鄰里、刑事解教人員安置和可能引發的自殺事件、民轉刑案件、群體性悈斗等矛盾糾紛,由綜治辦牽頭,司法所、派出所和有關部門、相關村(居)委負責調解。
10、涉及多部門或跨鄉鎮的矛盾糾紛,由調處中心組織相關部門,協調有關鄉鎮聯合調處。
11、涉及其它矛盾糾紛,由調解中心負責組織調解。
(二)辦理時限
1、一般民事糾紛,10日內辦結;一般行政爭議,15日內辦結;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時間,但最長不超過兩個月;辦結后要及時向中心報告。不能按時辦結要報告原因。
2、重大復雜民事糾紛或跨部門、跨鄉鎮的民事糾紛,15日內辦結;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時間,但最長不超過兩個月;重大復雜的行政爭議,20日內辦結;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時間,但最長不超過三個月。辦結后要及時向黨委、政府報告。不能辦結的,要報告原因。
(三)責任查究
1、對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不力,導致矛盾激化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單位和個人,嚴肅追究責任,實行“一票否決”,給予相關人員黨紀政紀處分。
2、接訪、調處人員在接訪受理、分流、調處工作中因工作失職,造成后果的,視其情節輕重,追究責任,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督查回訪制度
1、中心每季度對村(居)委、單位進行一次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檢查、指導;對中心分流到部門、單位、村、居委調解的矛盾糾紛案件和辦理的信訪件進行跟蹤了解,提出調處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