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查院抗訴書的作用寫法及范文
一、概念及作用
抗訴書是人民檢察院行使審判監督職權。認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決或裁決確有錯誤,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予以糾正而提出抗訴時,制作的法律文書。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81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3款又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時必須制作抗訴書。按照訴訟種類的不同,可分為刑事訴訟中的抗訴書、民事訴訟中的抗訴書和行政訴訟中的抗訴書。其中刑事訴訟中的抗訴又分為二審程序抗訴書和審判監督程序抗訴書,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只有審判監督程序抗訴書。二審程序的抗訴書是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裁定確有錯誤,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時所制作的抗訴書;審判監督程序抗訴書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確有錯誤,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時制作的抗訴書。
刑事抗訴書是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進行有效監督的一種重要手段,是按照法律程序提起公訴活動的繼續。抗訴書通過法律文書的形式,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進行監督,糾正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促使人民法院正確處理案件,嚴肅,公正執法,以確保審判機關準確適用法律,不錯不漏,不枉不縱地懲罰犯罪。因此,制作抗訴書是一件十分嚴肅而又細致的工作,一定要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按照刑事訴訟法和刑事檢察文書樣式的規定,認真制作,成文后對文字結構要精心推敲,認真核實,須經得起實踐的檢驗。
這里僅介紹一下刑事訴訟抗訴書的格式與寫作方法。
二、格式、內容及寫作方法
根據刑事檢察文書樣式的規定,刑事訴訟書由首部、正文及尾部三部分組成。
(一)首部
按次序寫明以下三項內容:
1.標題
在文書頂端正中分兩行書寫檢察機關名稱和文書種類。
2.編號
在標題右下方寫上:“(年度)×檢刑抗字第×號”。
3.原審被告人身份情況
依次寫明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單位及職務、住址、被采取強制措施或服刑情況。數名被告人的依由重至輕順序分別列出。
4.案由
這一項寫明原審被告人的姓名、案件的性質、來源、審理過程、原審人民法院做出判決或裁定等內容。在表述時,必須按新樣本的具體規定來寫:
原審被告人……一案(寫明姓名、案由)、由公安局偵查終結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年月日提起公訴(對自偵案件,相應改寫為“本院偵查終結并提起公訴”,對自訴案件相應改寫為“自訴人×年月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以刑事判決書(裁定書)做出判決(裁定):(判決、裁定結果)。經依法審查:(如果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而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應當寫明這一程序。如果是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應當寫明生效的一審判決或二審判決情況、有關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的程序,然后再寫明“經依法審查,本案的事實如下:”)此項寫完,即轉入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