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查院抗訴書的作用寫法及范文
二、一審判決對被告人宗詐騙1萬元的事實應該認定而未認定,本院指控宗詐騙1萬元事實清楚,有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和書證所證實,證據充分。
1.宗在騙得5000元后,又向金“借”錢。開始金對宗有無電解銅產生懷疑,所以對宗“借”錢予以拒絕。在此情況下,宗偽造了“×市勤工化工廠供銷股”的證明,又虛構了自己為此墊付8000余元的事實使金信以為真,金才籌借了1萬元給宗。由此可見,宗向金所借的1萬元是在虛構事實的前提下取得的。
2.宗詐騙1萬元與詐騙5000元是采用同一手段,其實都是以虛構事實為前提的。一審判決書認定了“宗虛構事實,向金謊稱可為其聯系購買2噸平價電解銅,為騙得金信任,宗先后私刻了‘××市化工輕工供應公司第二化工供應部’、‘××市勤工化工廠供銷股’的印章,并偽造上述兩單位的供貨證明。嗣后,以代其付電解銅款為名,騙得金人民幣5000元”。這里認定的是詐騙1萬元的手法,卻不認定詐騙1萬元的結果,這是自相矛盾的。
3.被告人宗無經濟償還能力。宗在借錢時稱,將電解銅出賣后得款才能歸還,其實她根本沒有電解銅。所得之款用于還債后,已無償還能力。所以,“借”是形式而騙是實質。綜上所述,本院認為:被告人宗采用虛構事實的手法詐騙他人15000元,數額巨大,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的規定予以懲處。一審判決只認定被告人詐騙5000元而否定1萬元,因而在認定犯罪事實和適用法律上均屬不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81條之規定,特向你院提出抗訴。
市××區人民檢察院
19xx年×月×日
(院章)
抄報:××市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