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承包合同糾紛起訴狀
直接和職工福利掛勾,是從我的前任到我經手一直由這個副經理王專管。但在他檢舉了
我之前,我問過他存多少錢?他說四、五百元。當他檢舉我之后,又說把錢給我了。向他要
帳,說燒了。從這個經過看來,這個不光彩的“小金庫”不是從我做起,更不是由我專管。
這是沿襲下來的弊玻王是沿續管理的人負責,請法庭詳查。
第三個問題,說我虛報考勤套取工資,絕無此事。有考勤表可查,更有考勤員薛可
證,這個問題是強加于我的陷害。
第四個問題,說我用人不當,給商店人員思想造成混亂。這個問題才是主要的關鍵所在
。自我承包后,經濟搞活了,收支有盈余,職工資金增多,以王為首的人既羨慕又嫉妒
,這才出現排擠我的苗頭。就在這承包的一年中,揭發檢舉我的四個人有三個人因犯錯誤被
我調換了工作。①劉是收款員、承包后出問題,被我撤換了,其問題我已向公司作了匯
報,調為營業員:②閻是營業員,因出問題被我調做收款員:③劉×是出納員,她是發
包人劉×經理的妹妹,也因事故我準備調換工作,和她談過就是這三個人加上上屆的副經理
王,共同出頭,向公司檢舉我,引起這個中途撕毀合同的事件發生。
對此,我認為發包方和上級主管公司,沒有深入調查研究,主觀作出決定是不對的。
當前在城市企業改革中,許多企業建立各種形式的經濟責任制,訂立生產經營承包合同
,這是經濟體制改革的新事物。它與經濟合同有頗多相似之處。因此,《經濟合同法》應當
是調整這類經濟關系,解決承包合同糾紛的主要依據。為此,請求法庭依照經濟合同法的違
約規定給予公平處理,是所至盼。
此致
頒布單位:國家工商管理局
頒布日期: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