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公文批示用語
一、審批公文用語的一般規則
(一)圈閱即表示同意(簽發文件除外)。
(二)如果文件上出現審批人姓名,審批人在自己姓名上劃圈即代表簽字;如果文件只出現審批人所在單位名稱或職務統稱(如:辦公廳、人教司、署領導、司領導等),審批人應當在單位或職務上劃圈并在近旁簽字。
(三)批示應該注明年月日。
(四)批語對象是上級的,一般稱職務;是平級、下級的,一般稱同志。
(五)批語對象為多人的,區別以下情況表述:
1. 如果是任選的組合,應按慣例排序,可用“并”字按一定標準分類。例:按職務分類如“、副審計長并、(司長)”;按性質分類如“、司(以上為署內單位)并、特派辦(以上為派駐單位)”。
2. 如果是工作流程組合,可按照流程順序排列。例:“xx局長并x副審計長”;“x主任并x副審計長、審計長”。
3. 如果是多個對象承辦事項,須明確主辦人。例:“負責(或牽頭),、會同(或配合)辦理”。
此外,審批公文應使用符合檔案規范的書寫工具。
二、幾種常見情況的批示用語
(一)署領導、辦公廳主任簽發文件
1. 直接簽發:簽發人批示“發”、“同意”、“速發”等,簽字并注明年月日。(如不同意發文,可批示“不發”、“緩發”、“修改后重報”等,簽字并注明年月日。)
2. 請他人審閱后再發:簽發人批示“請閱后發”,簽字并注明年月日。
3. 改請他人簽發:在發文單“簽發”欄之外批示“請簽發”。
4. 請補充、修改后發:簽發人批示需要補充或修改的意見后,先行簽字并注明年月日。(只適用于做簡單補充修改的情況。如果需要做較多重大修改,則應批示退回辦文單位重辦。)
(二)請署領導簽發文件
1. 直接簽發:“請簽發。”
2. 請他人審閱后再報簽發人簽發:“請(單位或個人)審閱并報簽發。”
3. 先會簽(復核)后簽發:“請(單位)會簽(復核)并報簽發。”(適用于各會簽單位事先已經基本協調一致的情況。)
(三)請辦公廳簽發文件
1. 直接簽發:“請辦公廳簽發。”(如確知主任在署內,也可直接批示“請主任簽發”、“請簽發”。)
2. 請他人審閱后再簽發:“請(單位或個人)審閱并請辦公廳簽發。”
3. 先會簽后簽發:“請(單位)會簽并請辦公廳簽發。” (適用于會簽單位事先已經基本協調一致的情況。辦公廳簽發文件即已包含自己的會簽職能在內,無須在此處另外出現“請辦公廳會簽”字樣。)
(四)批示閱讀文件
認為需要送他人閱讀的文件,通常批示“請閱”、“請、閱”、“請閱研”。如必要,可以注明送閱的理由或提出自己的意見、建議、要求。(此類閱件通常不須回復意見。)
(五)批示辦理文件
1. 對需要由上級作出批示的辦件,可批示擬辦意見 “擬……,請閱示”、“建議……,請批示”;上級批復“同意”或其他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