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判中的詭辯及駁倒詭辯
如何認清這種似乎有理的詭辯術并使談判繼續進行呢?我們不妨對其加以具體分析。
在例一中,甲方代表采用的是一種避實就虛的招術。甲方之所以要與乙方聯營,最關鍵的是缺少高超的生產技術,否則,聯營就失去了基礎。因此,甲方要向乙方說明,只有在確定了乙方所能提供的技術指導和培訓的范圍及其程度之后,才能進一步商談產品利潤的分配等其他事宜,前一個問題不清楚,后面的問題就無從解決。從例二中,如果買方被糾纏到供貨數量與性能要求中去,并明確乙方可接受的價格,那么在談判中無疑就陷入被動挨打的境地。此時,買方擺脫對方糾纏的最好辦法是要求對方談判人員回到邏輯推理的起點:貴方提出了目前的報價,所以我方要求解釋這種報價的形成基礎,如果貴方不講清“目前的報價”,我方則無法提出供貨的具體意見,最終報價也就無法形成。所以,貴方對我方的要求是不妥和缺乏前提條件的。做出了上述論證后,對方若希望談判成功,就不好再固執己見了。由此可見,只要堅持以具體性、客觀性法則去分析平行論題的內在因果聯系,就能使平行論證的詭辯術失去招架之力。
五、濫用折中
濫用折中是談判人員面對兩種差距極大或根本對立的觀點,不作任何客觀具體的分析,而用“和稀泥”的方式從抽象的概念上折中二者的詭辯手法。例:
某貨物賣方要價200元,買方提出用100元購買,買賣雙方的價格分歧是100元,賣方提出各讓50元,表面上看來公平合理,實質上卻缺乏任何具體的分析。比如,此物的實際市場流通價只是100元,折中成150元,買主豈不活活被賣方硬性詐去50元?假使雙方成交的是大批的生意,那么其后果對買方來說將是災難性的。因此,建立在公平原則上的貿易關系,應以客觀性為基礎,一方必須允許對方再行討價還價,直至貨物價格接近于市場同類產品的合理價格為止。
如果貿易雙方的分歧不是表現在產品的價格上而是在合同的條文上,則濫用折中的危害性更大。合同條款的分歧一旦發生在某些原則上(如條文與法律規定的抵觸),則有問題的一方應主動地加以全面糾正,其間不存在折中變通的做法。
當然,在很多時候,談判雙方為了促使貿易關系的盡快形成,針對雙方的分歧,各自做出某種讓步,對彼此都是有益的,也是必要的。因為這種貿易的結果是雙方都能于其中得到利益。但建立在詭辯術基礎上的濫用折中,卻只能嚴重損害他方的利益,它既無法體現出商務談判所應遵循的公平合理的原則,也不可能成為雙方寬容和解精神的象征。
總之,商務談判中,詭辯術的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任何談判人員對此都應有清醒的認識。從根本上來說,對付玩弄詭辯伎倆者的最佳方法,是掌握好辯證邏輯的思維方式,以客觀性、具體性、歷史性三原則認清其詭辯本質并加以正確地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