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危房鑒定申請書(精選3篇)
學校危房鑒定申請書 篇1
扶溝縣教體局:
韭園鎮董村小學位于我鎮東部,距離311國道約2.5公里。學校從學前班到三年級共有四個班,共有教職員工5人。
董村小學部分圍墻于去年進行了簡單維修,教育教學環境有了簡單改觀,但與實際教學需求相比差距還很大,學校的各項配套設施極為簡陋。
一、原有六間土木結構瓦房教室建于19xx年,建造時受經濟條件的制約,施工質量不夠好,并且年時已久,由于長期失修,瓦房教室橫梁松動、目前下雨天漏雨嚴重,因漏水的長期腐蝕,屋頂竹簾已腐朽,屋頂瓦片塌陷甚至跌落,內粉刷墻壁脫落,隨時有瓦片掉落的危險。亟待解決。上級規定的圖書室、體育室、儀器室由于缺乏場地只能安置在校園這六間房內,而老屋狹小、光線暗淡,長此以往必將對師生的身心造成損害;
二、學校墻體由于長期失修,墻體出現了裂縫,東邊及北邊墻體已倒塌,其余墻體隨時有倒塌的危險。加上我校地勢較低,每逢雨天墻體安全隱患尤其讓人擔心;
三、學校廁所墻體裂縫較大,屋頂結構為石棉瓦,由于年久失修,環境衛生特別差,對廣大師生的學習生活產生嚴重影響,且存在安全隱患必須進行改建;
四、我校校園地面多為泥土,亟待綠化及硬化。
五、我校供電線路年久失修,老化現象非常突出,安全隱患較大,亟待維修整改線路。
鑒于以上實際情況,具體改造項目如下:
1、重新修建280米圍墻,根據當地水泥、磚塊和工價,約需資金6萬元。
2、抬高地勢,整修校園(約5168平方米)路面、硬化及綠化(花壇、花帶建設)環境,修建設施。約需資金5萬元。
3、重新修建教師、學生廁所,根據當地水泥、磚塊和工價,約需資金2萬元。
4、6間教室粉刷、換頂、門窗更新約需資金4萬元。
5、現有線路改造約需資金5000元。
6、后排教室及辦公室(14間)走廊嚴重漏水,需維修,約需資金1.5萬元。
7、學校大門年久失修,需要更新改造,約需資金2萬元。
鑒于以上情況,我校改造預計共需資金21萬元。為此特呈文請求縣政府解決校舍維修改造資金21萬元。
x小學
20xx年xx月xx日
學校危房鑒定申請書 篇2
尊敬的領導:
我校距中心區 15公里左右,地處一個較偏僻的小山坡上。現有在校生162人,教職工8人。有一幢兩層的教學樓和一排土瓦房。
學校的教學樓除用作教室和辦公外,已無閑置房。迫于無奈,師生的生活用房和教學配套設施用房必須使用這幢土瓦房,但這幢房已兩次被上級部門鑒定為D級危房!這幢土瓦房建于上世紀八十年代,占地面積396平方米,瓦面、棟梁與墻體雖時有維修,但因年代久遠,只能暫時遮蔽風雨。墻體本身經歷風雨,也已百孔千瘡,岌岌可危。對我校師生人身安全威脅最大的是后墻,墻體早已嚴重傾斜,裂縫最大處約10厘米。
環顧我們周圍的兄弟學校,對比我們國家的發展現狀,我校與時代發展步調格格不入,它真有點被國家遺棄的感覺。我們知道,上級政府部門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但我校的危房狀況已迫在眉睫,刻不容緩,若等到釀成大禍才采取措施則為時已晚。所以,我們殷切期盼上級主管部門能盡快解決我校的危房改造問題。如條件允許,最好的辦法就是拆建。(建兩間3層,250平方米的教師用房,約需資金19萬元,小便處30平方米約1.8萬元,兩項合計約20.8萬元)。無論怎樣,我們深信上級主管部門會正視我校的危房改造問題,會給我們一個滿意的答復。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日期:XX年XX月XX日
學校危房鑒定申請書 篇3
申請人:張學輝,浙江京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地址:杭州市杭大路黃龍世紀廣場C區九層,
電話:傳真:
申請事項:
作為吳某某故意傷害一案的辯護人,申請人對公訴方提出的,某某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法醫人檢(20xx)068號《法醫學活體檢驗鑒定書》有異議,特此申請重新鑒定事實與理由:
某某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法醫人檢(20xx)068號《法醫學活體檢驗鑒定書》"檢驗情況"表明,被檢人宗某某"左額面部至左頸項部(左耳廓前)見-18*15cm的塊狀增生疤痕及色素改變,左下頜部及左頸項部較明顯,頸部活動受限"。其"檢驗意見"為根據《人體重傷鑒定標準》第十六條四款,評定重傷。
《人體重傷鑒定標準》第十六條四款的規定是:"面頸部深二度以上燒、燙傷后導致疤痕攣縮顯著影響面容或者頸部活動嚴重障礙。"
申請人認為,(20xx)068號《法醫學活體檢驗鑒定書》認定的只是被檢人"頸部活動受限";而"頸部活動受限"與重傷標準規定的"頸部活動嚴重障礙"是不能劃等號的,兩者程度的差距是明確的;同時也未表明被檢人"傷后導致疤痕攣縮顯著影響面容"。因此申請人認為,本案被害人宗某某損傷既未達到"傷后導致疤痕攣縮顯著影響面容"程度,也未達到"頸部活動嚴重障礙"程度,被檢人傷勢不符合《人體重傷鑒定標準》關于重傷規定的構成要件,不構成重傷。
同時,申請人認為,被害人宗某某傷勢符合《人體輕傷鑒定標準》第四十五條(二)"頭、手、會陰部二度以上燒燙傷,影響外形、容貌或者活動功能的。"規定,構成輕傷。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規定,辯護人申請對被害人宗某某傷情重新鑒定。
此致某某市人民法院
申請人:張學輝律師
20xx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