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獻血日:我為人人,人人為我
我們堅信:獻血讓生命更燦爛,法律讓生活更美好。在鼓勵獻血的同時,我們更應該明確以下問題:獻血者、采血者、用血者都具有什么樣的權利和義務呢?一旦發生意外,如感染血液疾病、造成健康損害等,當事人又該通過什么途徑維權呢?帶著這些法律問題,記者采訪了北京市律師協會侵權法專業委員會主任李波律師。
獻血者:日后與親屬可免費用血
“獻血會不會傷身體啊”、“聽說獻血之后會發胖!我不想獻血”、“獻血有什么好處嗎?”
提起獻血,很多人都有一種恐懼和排斥的心理。一方面是因為傳統文化的影響,怕獻血傷身;還有一大部分原因,是對獻血者的權利義務不明了,缺乏獻血的積極性。
李律師指出,根據獻血法規定,獻血者享有如下權利:對獻血者,發給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作的無償獻血證書,有關單位可以給予適當補貼。公民臨床用血時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儲存、分離、檢驗等費用;具體收費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而無償獻血者臨床需要用血時,免交前款規定的費用;無償獻血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臨床需要用血時,可以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免交或者減交前款規定的費用。
獻血法還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和紅十字會對積極參加獻血和在獻血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因此獻血者的權利,簡言之可歸納為:自己和家屬免費用血的權利、受到榮譽表彰和物質獎勵的權利。至于大家擔心的獻血有損健康、會發胖等問題,都只是謠傳。經過科學的證明,定期獻血,有利于造血功能的強化,還可以預防高粘血癥、心腦血管病等的發作。
獻血者具體減免用血交費的程序:有的地區是先全額交費,事后到本地區的獻血辦公室報銷應減免的費用;有的地區和醫院,已經推出更高效的減免措施,憑獻血證可以在醫療機構直接減免用血的費用。
同時,李律師也提醒獻血者應盡如下義務:響應國家號召,進行義務獻血。在道德義務的層面,明知自身患有血液傳染性疾病,不應參與獻血。
采血者:應確保獻血和用血安全
“血站采血的過程中,會不會多抽我的血啊”、“要是獻血過程中,感染了血液傳染病怎么辦?”很多獻血者對于獻血的擔憂,實際上都是發自對采血者的不信任。李律師從法律角度將采血者的權利義務作出介紹,可以讓咱們獻血者對采血者心中有數。
根據獻血法的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監督管理獻血工作。各級紅十字會依法參與、推動獻血工作。根據《血站管理辦法》的規定,血站是指不以營利為目的,采集、提供臨床用血的公益性衛生機構。
獻血法第九條明文規定,血站對獻血者必須免費進行必要的健康檢查;身體狀況不符合獻血條件的,血站應當向其說明情況,不得采集血液。血站對獻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過四百毫升,兩次采集間隔期不少于六個月。
因此,大家不必擔心獻血時被多抽血,或者感染血液疾病。采血者應當依法對獻血者的健康負責,對血液的質量進行檢測,進而對用血者的健康負責。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的部門,不依規定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后果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當采血者疏于履行義務之時,不僅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還有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所以,李律師提醒廣大獻血者,采血者只能為血液中心、中心血站、中心血庫等依法設置的公益性衛生機構,除此之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采血。獻血過程中,獻血者需分辨采血者的資質,更不可貪圖小利去“賣血”,以免被“黑血站”欺騙,進而損害獻血者自身的健康權益。
用血者:不能隨意買血
去年的全國各大城市“血荒”,令很多老百姓記憶猶新。
“一旦再次發生血荒,我又急需輸血進行手術,該怎么辦呢?我能花錢買血嗎?”很多用血者發出疑問。
李律師對記者說,用血的患者,在急需的時候可以自己尋找血源;但獻血方必須是自愿無償的,任何情況下花錢買血和雇人“獻血”都有悖于獻血法第二條關于“國家實行無償獻血制度”的規定。
“如果因為輸血不幸感染了血液傳染病,用血者該通過什么方式維權呢?”
李律師說,如果出現了以上情況,用血者可以向醫院、血站要求賠償。但是,不能向獻血者提起損害賠償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