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獻血日:我為人人,人人為我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九條,因輸血導致身體健康損害,患者應當提起民事訴訟。既可以向醫療機構,也可以向血站提出損害賠償之訴。損害賠償應包括: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當然,損害行為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綜觀獻血過程中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自愿與無償這兩大原則是根本,也是世界獻血日倡導和頌揚的獻血理念。李律師最后奉勸所有賣血的人,經濟利益上的誘惑與健康和道義的分量,孰輕孰重,應好好把握。如果一時經濟困難,可以從申請社會救濟等途徑來解決,切不可糊涂去賣血,助長地下非法血液交易的蔓延。珍愛血液,珍愛生命,從自愿無償獻血開始。
對人體器官捐獻也應立法
在紀念自愿無償獻血者對人類生命與健康作出的無私貢獻之際,我們也從法律角度進一步展望,希望同樣對于人類生命健康保障與醫療事業發展不可或缺的人體器官與組織捐獻,可以如獻血行為一樣,得到進一步的法律規范和保障。現階段,我國有關人體器官移植、人體組織移植的法律法規,多為行政法規與部門規章。如對于較為普遍的角膜等人體組織的移植,我國現在還沒有專門的法律來規制,處于法律真空狀態。
人體器官和人體組織的捐獻,與獻血一樣,也是為社會樹立了愛心、善良、互助的新風尚,將人體器官與人體組織捐獻上升為人大立法,乃是眾望所歸,也是解決現實中許多人體器官移植亂象與人體組織捐獻無法可依狀態的治本之途。因此,我們在世界獻血日發出對人體器官與組織捐獻立法的呼吁,期待更多的單位、組織和個人,可以共同敦促立法進程的加快,早日出臺如獻血法一樣效力層級的“人體器官和人體組織捐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