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財政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
2、鄉(鎮)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契稅、耕地占用稅收入、其他預算外收入、鄉(鎮)借款等收入全額繳入“收入待解戶”,歸集到“非稅專戶”和國庫集中管理。
(五)支出管理
1、全面推行鄉(鎮)人員工資縣級統發辦法,把工資發放作為鄉(鎮)財政支出的第一順序,對鄉(鎮)全額編制人員工資實行財政統發,銀行待發;對其他個人支出如:社保資金、住房公積金等按預算安排,錢跟人走,確保撥付到位。
2、上級安排鄉(鎮)使用的各類專項資金,除繼續實行縣財政報賬的以外,其他專項資金由相關業務股室直接撥付“專項資金支出戶”。
3、對直接支付給農民的糧食補貼、良種補貼、退耕還林補助、救災優撫補助等國家對農民個人的補助,由鄉(鎮)核算站出具相關表格,報經相關股室和鄉(鎮)財政部門審批后從縣國庫或專戶直接撥付鄉(鎮)“專項資金支出戶”,由鄉(鎮)核算站統一組織發放。
4、鄉(鎮)各項公用經費支出,先由鄉(鎮)及其所屬站所的報賬員提出用款計劃,經鄉(鎮)領導簽批后由鄉(鎮)核算站集中報“鄉(鎮)核算中心”審核。鄉(鎮)核算中心審核后由國庫或非稅專戶撥入“基本支出戶”,由鄉(鎮)按照規定使用,每月末開支單據經鄉鎮(站、所)長簽字后,由核算會計審核加蓋鄉(鎮)核算站圖章入賬。
5、鄉(鎮)政府的采購項目,由鄉(鎮)各單位提出采購計劃,報鄉(鎮)財政部按預算審核后,交政府采購中心辦理,采購資金由國庫或非稅專戶劃入縣政府采購專戶直接支付。
6、各鄉(鎮)的基本建設項目,由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審核預、決算,鄉(鎮)根據評審中心的評審結果,按工程進度提出基本建設資金申請,由國庫或非稅專戶直接劃入“專項資金支出戶”。
7、為保證鄉(鎮)機關及各站所機構的正常運轉和辦公需要,由各部門報賬員提出用款計劃,單位和部門領導簽字,報經核算站審核后,預撥一定限額備用金。
8、以上各項支出的用款計劃和撥付憑證,均保留、保存在鄉(鎮)核算中心備案。
(六)收支對賬
1、鄉(鎮)財政結算員要建立鄉(鎮)分部門、分收入項目臺賬,按月與各部門進行收入結算,將收入與繳費相核對,定期清理各部門領用的票據,確保收入的及時足額入戶(庫)。
2、鄉(鎮)財政結算員每月定期與鄉(鎮)各部門報賬員核實備用金使用情況。
五、配套措施
(一)完善鄉(鎮)財政管理體制。各鄉(鎮)要進一步完善財政管理體制,加大對鄉村兩級政權的支持力度,采取有效措施,調動鄉(鎮)發展經濟和組織收入的積極性,確保基層政權正常運轉;各鄉(鎮)財政要加強稅收征收力度,堅持依法治稅,做到應收盡收,堅決維護稅法的統一性和權威性。同時要加強對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監督力度,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規定,鄉(鎮)所有非稅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政府性基金等),預算外收入要全部上繳縣級開設的鄉(鎮)“收入待解戶”中,鄉(鎮)會計核算中心定期將“收入待解戶”中的收入分別繳入縣國庫和預算外專戶,實行綜合預算,嚴格做到收繳、罰繳分離,提高預算內外資金的綜合使用效益。縣級財政不得在財政體制外調用鄉(鎮)的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