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組織開展治安志愿者活動的實施方案
六、工作紀律
治安志愿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1、超越工作職責范圍。
2、擅自扣留、收繳他人的財物、證件。
3、利用工作之便索要單位和個人的財物或謀取私利。
4、故意刁難他人。
5、對待群眾“冷、硬、橫、推”。
6、不得有其它違法、違紀行為,包括有損于志愿者形象的行為。
七、治安志愿者誓詞
“我自愿加入治安志愿者隊伍,積極參與維護**地區的治安秩序,勇于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為建設文明、繁榮、平安、和諧做出應有的貢獻。”
八、教育培訓
為提高治安志愿者在實際工作中的業務能力,區公安分局應有計劃、有步驟地組織開展培訓工作,對治安志愿者進行政治思想、紀律作風、法律知識及治安、戶政、消防業務培訓,重點講解志愿者職責,如在工作中如何發現可疑情況、如何處置和報告、如何接受群眾報警和求助等。同時,要將加強自身防范,確保自身安全作為教育培訓的必備內容,切實增強治安志愿者的防范意識和防范技能。各派出所要加強與治安志愿者的聯系,每月至少召開一次治安志愿者會議,進行教育培訓,并對近期工作進行總結、講評,激勵其發揮積極作用。公安分局各業務科室應定期到各派出所進行督導檢查,指導各派出所做好志愿者的管理使用工作。
九、表揚激勵
對在維護社會穩定中做出突出貢獻的治安志愿者,要采取發表揚信等多種形式予以激勵。治安志愿者有下列表現之一的,由派出所及時填寫《治安志愿者工作情況登記表》,經審核批準后,視具體情況報區綜治委從見義勇為基金中給予適當獎勵。
1、及時提供線索,協助公安機關破獲刑事、治安案件的。
2、及時報告情況,協助公安機關抓獲違法犯罪分子、逃犯或分子的。
3、及時報告情況,防止發生重大治安災害事故、火災、安全生產事故和群體性事件的。
4、協助公安機關監控重點對象,做出突出貢獻的。
5、見義勇為,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免受或減少損失的。
附件:1、治安志愿者基本情況登記表
2、治安志愿者工作情況登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