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推行“四議兩公開”工作法實施方案
2、村“兩委”會商議。村黨支部組織召開“兩委”會議,由支部書記主持,就村黨支部提議的初步意見進行充分討論和發表意見。根據不同情況,可采取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等方式表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形成商議意見。具體而言,商議前:①書記、主任溝通提議內容;②發放書面議題,兩委成員醞釀。商議中:①支部書記主持“兩委”會,并通報提議意見;②“兩委”充分討論,可邀請專家參加;③修改補充完善方案;④“兩委”表決方案,形成商議案。商議后:黨支部主動做好未同意“兩委”委員的工作,征得支持。
3、黨員大會審議。對村“兩委”商定的重大事項,提交黨員大會討論審議。召開黨員大會審議前,須把方案送交全體黨員,在黨員中充分醞釀并征求村民意見;黨員大會審議時,到會黨員人數須占黨員總數的2/3以上,審議事項應經到會黨員半數以上同意方可提交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會議表決;黨員大會審議后,村“兩委”要認真吸納黨員的意見建議,對方案修訂完善,同時組織黨員深入農戶做好方案的宣傳解釋工作。具體而言,審議前:村“兩委”傳達議題,黨員思考,并了解民意。審議中:①召開黨員會,書記主持,村主任通報意見、方案;②黨員討論,完善實施方案;③表決實施方案,形成審議意見。審議后:①“兩委”修改完善方案;②黨員深入群眾中宣傳、動員、解釋。
4、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會議決議。黨員大會通過的事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村黨支部領導下,由村委會主持,召集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會議討論表決。參加會議人數必須符合法律規定,討論事項必須經全體村民代表或到會村民半數以上同意方可決議通過。具體要求為,決議前:①要告知決議事項的內容;②召開預備會,告知決策動因、事項全景;③征求村務公開監督人員意見。決議中:①村委會主任主持會議通報決策事項和實施方案;②接受代表咨詢,做好詳細記錄;③進行表決。決議后:①通過的事項做好宣傳和對不同意見的解釋工作;②未通過事項視情況或終止或暫緩或重新完善進入“四議兩公開”工作法決策程序。
5、決議公開。經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會議決議通過的事項,要進行公告。公告的形式:公告采取文字、廣播等形式實施。公告的位置:文字公告一律在村級活動場所和各村黨務村務公開欄內進行公示,并在公開欄旁設意見箱。公告的時間:公告時間不少于7天。公告過程中,要做好解釋工作;對公告內容確有遺漏的、不真實的應重新公布。公告期間,村“兩委”成員、全體黨員和村民代表要主動深入群眾中征求意見建議,并將收集到的意見建議進行認真分析、調查,對決議事項做進一步的補充和完善。公告期間,若發現決議中確實存在重大問題,或必須對決議進行全面修改的,要重新召開黨員大會、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會議,說明情況,宣布決議無效,待修改完善后重新進入“四議兩公開”工作法決策程序。
6、組織實施決議。決議公開期滿后應立即組織實施決議,在實施決議的過程中要按照以下四步進行。一是在村黨支部領導下,村委會嚴格按照最終決議結果有計劃、有組織的進行實施。二是接受監督,定期向黨員、村民代表通報決策的施行進度、賬目、預算。三是在實施中出現問題后,村委會能解釋的立即解決,不能解釋的提交村黨支部按照“四議兩公開”工作法程序解決。四是如遇突發問題需變更方案,應及時向村民代表會議和黨員大會通報。變化較大的應再次提交村黨支部按“四議兩公開”工作法程序解決。
7、實施結果公開。決議事項在村級黨組織領導下由村委會組織實施,實施進程和結果及時向全體村民公布。發揮黨員大會、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村務公開民主管理監督小組、民主理財小組等組織的作用,對實施結果進行審核審查并由村委會及時進行公示。具體要求為:①村務公開監督人員審核審查實施結果;②公示內容要詳實、準確、全面;在公示時要設立意見箱,收集黨員群眾意見建議;③對收集到的群眾意見由村委會三日內給以答復;④對村委會解釋、答復不滿意或村委會不能解決的問題,可提交黨員大會審核,村民代表大會討論、表決,表決結果作為村級最終處理結果。
(三)完善相關制度
為適應實施“四議兩公開”的需要,農村基層組織要建立健全以下制度:
1、健全黨員聯系群眾制度。以服務群眾為中心,建立有利于基層組織和黨員更好地聯系服務群眾的網絡體系,組織開展黨員設崗定責、服務承諾、結對幫扶困難群眾等活動,使每個黨員都能夠從自身條件出發,采取適當方式,有效地聯系群眾,在幫助群眾解決生產生活實際困難中發揮作用,在了解群眾意愿、需求,反映群眾意見、建議中發揮作用。
2、健全村民代表聯系戶制度。嚴格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和要求,把好政治關、能力關、結構關,足額選好村民代表。在此基礎上,本著“就近居住、便于聯系”的原則,每個村民代表分別聯系若干農戶,聯系戶覆蓋面要達到100%。村民代表與聯系戶建立密切的溝通聯系渠道,及時了解和反映村民的意愿和要求,提出合理化意見和建議,積極參與村級重大事項民主決策,同時宣傳、引導聯系戶自覺執行各項決議。村民代表不認真履行代表職責的,根據相關規定取消其代表資格,重新推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