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職工權益保障條例
。ㄒ唬┓稀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
。ǘ┦。ú浚┘壱陨蟿趧幽7、先進工作者或者全國“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
第十二條 職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停工留薪期內或者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其勞動合同期滿,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合同期限順延至規定的醫療期、停工留薪期或者女職工特殊保護期期滿為止。
第十三條 職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職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ㄒ唬┪窗凑談趧雍贤s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ǘ┪醇皶r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ㄈ┪匆婪槁毠だU納社會保險費的;
。ㄋ模┯萌藛挝坏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ㄎ澹┮颉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行政法規規定職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職工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職工人身安全的,職工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職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職工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應當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勞動合同履行中,用人單位不得因職工不入股、不集資和不繳納抵押性錢物解除合同。
第十五條 最低工資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每年確定一次。
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簽訂有集體合同的,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工資增長機制,隨經濟效益的增長逐步增加職工工資。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的薪酬應當與企業職工平均工資保持適當比例,具體標準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以法定貨幣形式按期足額支付職工工資,不得克扣和無故拖欠職工工資。
因不可抗力原因,用人單位確實無法按期足額支付職工工資時,可以延期或者部分發放職工工資,但應當向職工說明原因,并應當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時補發。
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困難,需延期支付工資的,應當在約定工資支付日五日前,征得職工本人或者本單位工會書面同意,延期一個月以上的,還應當提請職工(代表)大會同意,但最長不得超過兩個月。
在建設、交通、礦山等領域推行工資保證金制度,工資保證金的使用、管理辦法由市政府相關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有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和周休息日,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計劃生育假等帶薪假期,以及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約定的其它假期。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在法定休假日、周休息日工作或者延長工作時間,應當在不違背國家規定的前提下,堅持職工自愿和不損害職工身體健康的原則。確因生產經營需要,或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