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職工權益保障條例
進城務工人員申請支付勞動報酬和工傷賠償法律援助的,免予審查經濟困難條件,直接納入法律援助范圍,人民法院應當給予司法救助。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對履行集體協商職責,參與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或者依法保障自身權益的職工打擊報復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由用人單位補發減少的勞動報酬;拒不改正的,受打擊報復的職工可以隨時解除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其年收入二倍的賠償金,并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處以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用人單位因前款原因解除職工勞動關系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恢復勞動關系,補發被解除勞動關系期間應得的報酬;拒不恢復勞動關系或者職工本人不愿意恢復勞動關系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給予職工經濟補償,同時按經濟補償金標準給予職工賠償;并可以對拒不恢復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在規定的職工醫療期、停工留薪期內或者女職工特殊保護期內終止勞動合同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與職工續簽勞動合同的,依以下情形處理:
(一)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職工續簽勞動合同的,自合同期滿后第一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職工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職工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二)超過一年未與職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職工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合同期滿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與職工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以繳納抵押金、抵押物、保證金、股金、集資款或者其他名義的費用作為錄用、接收職工的條件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收取職工錢物的,責令退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并可對用人單位處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用人單位因職工不入股、不集資和不繳納抵押性錢物而解除勞動合同的,解除決定無效,并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違法解除合同的人數,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計算,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未給職工出具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書面證明,或者未將職工的檔案等相關資料分送社會保險機構和就業服務管理機構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逾期不改正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并按照未出具證明或者未送達相關資料的人數,以每人五百元計算,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
第五十一條 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每日超過三小時或每月超過三十六小時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單位應當按應付款額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支付賠償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