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事務所合伙所合伙協議(樣式一)
第八條 合伙人會議的組成和職責
。ㄒ唬┖匣锶藭h由全體合伙律師組成,是本所的最高議事決策機構,決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
。ǘ┖匣锶藭h行事以下權利:
。1)制定和修改事務所章程;
(2)決定合伙律師的加入;
(3)選舉和罷免事務所主任、副主任;
。4)討論決定本所的終止;
。5)批準本所的發展規劃和業務計劃;
(6)批準律師收入分配方案;
。7)決定本所重大財務事項;
(8)審核批準本所的年度財務預、決算;
(9)制定和修改本所內部規章制度;
。10)決定分支機構的設立和撤銷;
。11)其他重大事宜。
。ㄈ┖匣锶藭h由初始合伙人和再加入合伙人組成,對于第(二)項所規定的第(1)、(4)項權利僅由初始合伙人享有。對于其他各項權利則由初始合伙人和再加入合伙人同等享有。再加入合伙人對初始合伙人的退出不享有表決權,但對其合伙人的加入與退出則享有表決權。
(四)合伙人會議實行民主集體中制,堅持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合伙人會議做出決議除第(二)項第(1)、(2)、(4)、(7)、(10)項須經有表決權的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外,其他各項決議的做出均需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有表決權的合伙人同意,方為有效。
。ㄎ澹┖匣飼h每半年舉行一次,舉行會議的時間為每年六月份和十二月份,經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人提議可以召集臨時會議。合伙律師因故不能參加合伙人會議,可以出具授權委托書,委托他人代理出席會議、行使權利。
第九條 本所的代表人是主任,由合伙人會議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
主任行使下列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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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表本所對外簽訂各項合同;
(四)聘任和解聘各分部主任;
。ㄎ澹┢溉魏徒馄讣媛毬蓭熀洼o助工作人員;
(六)批準一級性財務開支。
第十條 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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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參加合伙人會議,按照本所章程規定行使表決權;
(2)擔任事務所及各分所、各分部負責人的推選權和被推選權;
。3)提請修改本所章程和合伙協議、規章制度;
。4)監督事務所的財務、監督合伙人會議的執行情況;有權隨時查閱事務所的財務帳冊及資料;
。5)監督事務所主任、事務所管委會的工作;
。6)依照合伙協議的規定退出合伙;
。7)依合伙協議對事務所的財產擁有所有權和收益分配權;
。8)合伙協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ǘ┖匣锶顺袚牧x務:
。1)嚴格遵守國家法律和政策,嚴格遵守本所章程,執行合伙人會議的決議;
。2)嚴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自覺維護本所及本所律師的聲譽;
。3)合伙人對本所負有忠誠義務、合伙人之間應當互相尊重,不得相互詆毀;
(4)嚴守事務所的業務秘密;
。5)合伙人不得擅自以事務所名義對外簽訂借款擔保等經營性協議;
(6)合伙人不得以本所的權益份額對外設定擔保;
。7)遵守律師事務所的規章制度;
。8)自覺接受主任和副主任的行政領導和管理,完成主任交辦的各項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