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業特許經營合同
七、本合同所稱“專利”是指經國家知識產權局登記的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
八、本合同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九、本合同所稱“專有技術”是指未公開過、未取得工業產權法律保護的制造某種產品或者應用某種工藝以及產品設計、工藝流程、配方、質量控制和管理等方面的技術知識。
十、在正式簽訂本合同時,雙方確認已提前20日以書面形式向對方提供了真實、準確的有關特許經營的基本信息資料及有關經營能力的資料。雙方可在提供上述資料前先簽訂《保密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