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特許協議
14.6 核準、許可和授權
在受本協定規定管束的前提下,公司應自費取得的保存為項目建設、運營和維護所需的要求以或可能以公司名義取得的一切核準、許可和授權。
14.7 保護考古、地質和歷史文物
公司應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在電站建設、運營和維護期間發現的考古文物、化石、古墓和遺址、歷史藝術珍品以及任何其他具有考古、地質和歷史價值的物品。公司應在任何這類發現后立即將有關發現及其已經或提議采取的各種保護措施通知電管局。電管局在收到此類通知時,應迅速核準公司采取或提議采取的保護措施或就要求進一步采取的措施發出書面指示。公司應以應有的小。謹慎實施要求采取的這些措施。采取這些保護措施所需的一切費用應由電管局承擔。因采取這類措施而造成的項目時間表的任何延誤,應以適當延長施工期或特許期或二者同時延長作為補償。
14.8 中國服務和貨物
14.8.1 使用
凡是中國的服務和貨物在質量、服務、有關專門知識、交付時間和價格方面具有競爭力時,公司應利用中國的服務和貨物,并應確保其承包商和分包商遵守這一規定。
14.8.2 公開招標
如中國承包商能提供所要求的那類服務和貨物,公司應在其合同的公開招標書中列人中
國承包商,并應要求其承包商在分包合同方面也這樣做。在對合同標書進行總體評估時,公司應考慮到投標者利用中國服務和貨物的情況。公司應負責確保其承包商和他們的分包商遵守這些規定。
14.8.3 未來特許
在對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關于未來特許的投標進行評估時。電管局可考慮到公司在開發、建設和運營電站時利用中國服務和貨物的情況。
14.9 利用中國勞動力
除公司固定工作班子和所需最低限度的外國專家外,項目建設、運營和維護時應雇用有競爭力的中國勞動力。公司應遵守中國勞動法和尊重工人的權利。公司應負責確保其承包商和他們的分包商遵守這一規定。
14.10 項目文件的協調
公司應確保一切項目文件、融資文件、公司持股人間的任何協議、公司章程和與項目有關的各種保單同本協定各項規定保持一致。
14.11 稅款、關稅和費用
公司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及任何其他政府當局適用的法律和條例繳納一切稅款、關稅和費用,其中包括但并不僅限于公司應付的所得稅和公司稅。
14.12 保險
公司應自費取得附錄16所要求的保險并使其在生效日至完工日期間保持有效;公司應向電管局提供保單和有關保險費付款憑證的副本。
14.13 為承包商負責
公司應像為公司及其雇員的行為和不行為負責那樣為其承包商和他們的雇員的行為和不行為負責。
14.14 融資文件中的規定
公司應盡最大努力在融資文件中包括下述規定:
14.14.1 貸款人以可供電管局合法實施的方式向電管局作出的一項有約束力的承諾,即,只要本協定生效和只要電管局不發生帶有經常性的違約情況,貸款人將不采取任何行動(根據本協定授予公司的權利行事除外)干擾、影響或妨礙電管局根據本協定所享有的權利,包括但不僅限于享受其建設、運營和維護項目的權利,并且在電管局得到下文(b)項所規定的補救權以前將不采取任何行動終止或影響本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