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助理實習周記(精選3篇)
律師助理實習周記 篇1
第1周實習周記
1、本周顧問單位收到了幾位購房客戶寄送的律師函,主要意見為在房屋購買過程中,正式簽訂房屋產權出讓合同時房屋的面積遠遠大于購房意向書中雙方約定的購買房屋的面積,其已交付了全部購房款,現在由于面積增加要求其增加支付購房款的要求不合理,如果不盡快簽訂房屋購買合同,其將決定解除合同并要求顧問單位賠償其損失。
2、接到上述律師函及咨詢后,我們出具了法律意見。我們認為,根據購房意向書中的約定“本協議記載的房屋建筑面積為預售房屋建筑面積,實際房屋建筑面積和套內建筑面積以深圳市國土部門查丈測繪面積為準,待深圳市國土部門查丈測繪面積確定后,按預售建筑面積已支付的房款以深圳市國土部門查丈測繪面積為準多退少補。預售建筑面積和查丈測繪面積的任何差異不構成合同變更或解除的事由。”同時,相關法律也規定,建筑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因此,上述爭議在雙方的合同中,有明確的約定,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處理,購房人應當支付增加面積的購房款,否則將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3、但是,其中一個客戶的房屋面積增加了8個平方米,而之前整個房屋的購買面積才是43平方米。面積如此之大的變更,很有可能被認為是對合同條款進行了實質性變更,對于購房人而言也是極為不公平。因此,我們建議單獨處理此客戶,爭取通過打折或者置換其他房屋的方式妥善解決糾紛。
第2周實習周記
本周主要工作為陪同帶教律師一同出差,就某貨運保險代位求償案件與被告進行庭前談判,如談判破裂隨即參加庭審。
1、本次的談判并不順利,被告表示,一方面,在其多年的水路運輸業務操作過程中,從來沒有碰到過貨方的保險公司追償船方的案件,在當地類似案件的處理中,涉案損失均是由貨方及其保險公司自行承擔,因此其無法理解及接受要求其承擔損失的要求。如果要承擔責任,其也會給貨主施加壓力,要求貨主出錢進行賠償,否則貨物很難在當地的業務很難在繼續下去,沒有人會和他做生意。
2、由于案件本身在責任認定及損失確定上均證據充分,我們也當場表示對于此次追償案件,我們有充足的信心追回所有損失,但鑒于被告要求并組織調解,也為了糾紛的快速順利解決,我們希望各方都能提出一個合理的折中方案,以解決涉案糾紛。被告隨后承諾,調解方案他們已經商量好了,即由貨主支付5萬元賠償款,他們不會出一分錢。由于與我們的預期相差太遠,此次調解未能成功。
3、就在我們積極準備庭審時,保險公司告知被保險人現在不愿意配合,相關證據原件其不會提供我們開庭使用。我們分析可又能其受到了被告很大的商業上的壓力。由于沒有證據原件面臨較大的敗訴風險,我們不得不最終同意被告的調解方案。于是在開庭當日,雙方在法院的主持下簽訂調解協議,法院以出具調解書結案。
第3周實習周記
本周除一些常規工作外,并沒有其他值得予以記錄的工作內容。主任在接下來的一段時間,會到保險公司去進行授課講座,需要我準備講座的材料,并提供給我關于“調解在保險理賠中的運用”課題進行研究。
1、在保險理賠時,目前一般的調解機制有以下幾種:
1.行業調解:保險合同糾紛調解委員會作為行業調解組織依法對保險糾紛進行調解;
2.司法調解:各級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項重要的訴訟制度,是當事人雙方在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下,通過處分自己的權益來解決糾紛的一種重要方式;
3.保險險合同糾紛訴調對接機制:保險糾紛訴調對接機制是以人民法院和保險行業協會調解機構為平臺,通過司法調解與保險行業調解的聯合與互動,建立多方位的保險糾紛解決渠道。
2、目前在最高法院及保監會的大力推動下,保險險合同糾紛訴調對接機制是運用最為廣泛的一種調解方式,各地均設立訴調對接機制,引導當事人多適用該途徑解決保險理賠糾紛。當事人向法院提起保險訴訟的,法院立案庭主動引導當事人選擇保險行業協會調解機構進行訴前調解,如當事人同意,調解員則以調解程序開展調解工作,在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后制作調解協議書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保險糾紛進入訴訟程序的,經當事人同意,辦案法官出具委托調解函,連同案件相關材料移送保險糾紛調解機構,當事人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的辦案法官及時審查,出具民事調解書,或由原告當事人申請撤訴。已經進入訴訟程序的案件,法官可以視案件具體情況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后,邀請保險行業協會調解機構的調解員協助共同進行調解。
3、目前這種保險訴調對接機制大多存在自然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的人身意外保險、車險等領域,涉及到企業的財產險、責任險等保險糾紛大多按照民事訴訟的程序進行,并沒有強制推廣這一調解機制。
第4周實習周記
本周事務所作為當事人與某裝修公司二審案件開庭審理,一審結果對我們較為不利,雖然雙方互有違約,但是我們承擔了較大的違約責任。而且在一審中,我們犯了一個很低級的失誤,就是并未請求法院調整過高的違約金,導致違約金的金額已超過本金,本次上訴,我們主要目的就能夠請求二審法院調低過高的違約金。
1、本案中,合同約定的逾期付款承擔的是“利息式”違約金,對于我方而言,若逾期付款,對方所遭受的損失是利息損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的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因此,對方的實際損失最多為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而合同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方式每日按欠款總額的千分之五支付,明顯過分高于被上訴人的實際損失。上述情形完全符合法律關于予以減少違約金的規定。按照法律規定應當調低。
2、但是本案最大的問題在于,我方在一審時并未請求調低,法律并未規定法院可依職權予以調整違約金,那么,二審再主張調整違約金是否合適?我們認為,首先本案原審法院并未就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是否過高向上訴人進行釋明,二審法院應當就上訴人要求調整違約金的主張進行審理其次,關于可主張請求調整違約金的時間,法律及司法解釋均沒有明確的規定,上訴人在二審階段明確提出要求調低違約金的請求并不違反法律的程序性規定,如二審法院不對于逾期付款違約金進行調整,裁判結果可能造成事實上的嚴重不公平。
3、希望我們的上述上訴意見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以彌補一審時犯下錯誤。
第5周實習周記
本周主要工作是協助帶教律師幫助顧問單位參與一項商業談判。顧問單位打算將一處商場整體出租給對方,就雙方的合作形式及租賃合同的條款進行會談。
1、談判中遇到的第一個問題就是雙方以何種方式進行合作,起初對方希望通過合資成立一家商業管理公司,有商業管理公司經營商場,但是我們考慮到如果是合資公司,我們不僅對對方不了解,雙方之前也沒有合作過,雙方關于出資的份額、人員的安排、各自的責任都會是很大的問題,而且,合資的話我方的收益將是不穩定的,可能面臨虧損的風險,還不如我方自己繼續經營,最終我們否決了對方這一方案。
2、最終雙方確認還是通過出租的方式進行合作。一些商務條款我們并未參與談判,在談到合同條款時,對方提出要使用它們的文本,我們經過查看文本,認為其提供的文本是只是適用于大商場與小商戶之間的租賃,很多條款與商場的整體出租完全不符,例如安保、垃圾的傾倒、物業的維護等等都是需要雙方重新約定的。最終對方同意了我們的意見,雙方同意重新起草一份新的租賃合同。
3、目前談判還在進行中,由于現在商場還有小商戶在運營,需要談判進行清場;而且一層的一些面積是顧問單位返租回來的,我們的租賃期限又超過了承租別人的期限。上述問題都有待進一步的解決。該項目也是自己根據的最大的、最復雜的一個商業談判項目,后續還需要投入更多的經歷和時間在其中。
律師助理實習周記 篇2
20xx年2月1號—20xx年2月8號
在北京市安園律師事務所實習有半年的時間了,說是半年,其實真正來的日子也就兩個月吧明天我就要回了,以后就要自己奮斗了在實習的日子里,有很多切身體會,我受益匪淺大伙都說現在律師都很黑呀,不是全部,至少有95%都是吧聽到這些話我很驚訝非也,非也。
崔律師是所的主任,他為人和藹,親切,第一次在電話里聽他的聲音,我以為是他是一位上了歲數的律師見面了才發現他還很年輕,只不過給別人一種很成穩的感覺張律師,是我很欣賞的一位律師,他的當事人好多都是上的,但是對他來說辦理申訴的案子是很簡單的事,很有經驗的律師為人真誠,做事認真,很有才華生活非常的節儉,中午吃一根玉米棒子,或吃一塊大餅。我知道后非常吃驚。
李律師和周律師都是很實在,很有同情心的律師,記得有一次,他居然特地打電話叫一位當事人來取辦案沒有用完的500塊錢,周律師說"像我們這樣實在的人,么能發財”李律師說:“他自己都夠可憐的了,這錢必須還他。”于律師,以前是一位老師,現在辭職,專門當律師,很認真,記得有一次我把刑事的辯護人說成代理人了,他馬上糾正說:“什么代理人,是辯護人。”
我當時挺慚愧的。自己學了三年的法律,連這么基本的題都沒有弄明白,而他以前不是學法律出身,現在對法律已經很有經驗。別的律師就不一一介紹了。總之,他們都是很有經驗很知深的律師,各個都風華正茂,為人正直,把人人生而平等的理念貫徹到實際生活中。
20xx年2月9號—20xx年2月16號
人性是善還是惡?是自私?還是善良的?對這個題我以前從來沒有認真的想過,但是因為最近看馬基亞維里的思想,才認真的思考了關于人性的題,我覺得人生來都是自私的。但是可以通過后天的培養和改造改變人的自私題,變得不至于那么的讓人無法忍受。
舉個例子吧,最近每天都在教室看書,有時候有些人在講話,我會很討厭影響別人學習的人,所以要是誰講話講了很久的話我會很反感,但是我也不是從來不講話的,但是我自己講話的時候我就不會討厭我自己更不會反感,感覺自己的講話是有理由的。況且我也不會講很久。而為什么別人講話的時候,我卻會反感呢?
我覺得人都是自私的,當別人的行為侵犯了你的利益的時候你就會反抗,因為你覺得你的利益受到了侵犯,而相反當你在侵犯別人的利益時,你卻不會覺得你的所做所為也讓別人無法容忍。
這樣的例子我想在很多人的身上都發生過,自不過我們覺得這太普通了而沒有去注意而已。
為什么對別人的講話會反感會義憤會討厭?而對自己的講話卻一點也不會反感呢?我想可以用馬基亞維里關于人性惡的思想來解釋這一現象。
律師助理實習周記 篇3
x月x日周一陰
這是到律師事務所實習的第一周。這一周來讓我感觸最為深刻的就是,我所學的專業知識與我將來想要從事的律師行業所需具備的“素質”,差距還是很大的`。因此,也就讓我真正的開始思考一個問題,做律師應具備的專業知識素質到底是什么呢?
首先,我們所從事的法律行業的基本素質。也就是我們從事這個行業所要達到的最基本要求。例如,通過國家的司法考試,獲取律師資格證書等等。這可以說是我們“立業”之基礎。
其次,就是相關領域的專業知識。在學校的時候,我是十分難以理解這一點的,作為一個法律系的學生,能把自己的專業學好已經是不容易的一件事情了,我們哪里還有什么心思去關心其他專業的知識呢?然而在律師事務所的工作中,不僅要求你有深厚的專業功底,更要求你對案件中所涉及到的相關專業知識有一個深入的認識。我聽所里的律師就介紹過一起這樣的案件,案件涉及的是一起因為離婚所導致的糾紛,夫妻雙方因感情破裂訴至法庭。按理說,雙方已經是進行了充分的考慮后才會做出解除雙方婚姻關系的決定。然而,事情的發展卻不是這樣的。所里的律師是男方的訴訟代理人,女方并未請律師為其做代理,在第一次證據交換結束后,女方則開始到律所中找到男方的代理律師,不斷的向其哭訴男方在過往生活中的種種“惡行”,這讓所中的律師甚是尷尬。從代理的角度來講,律師代理的是當事人在法律方面的業務,而案件中對方當事人的行為已經是將自己的“家事”牽扯了進來,從某種程度上說,這已經“超越”代理的范圍了。所里的律師也是十分無奈,只能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對其進行心理的疏導,慢慢的平息對方當事人的“憤恨”。面對這樣的當事人,還是對方的當事人,純粹的運用法律專業知識似乎并不能完滿的解決吶!
這些是我們生活中所常常能看到的案例,對于它們的處理,不僅要求我們具備專業的法律素養,有時還要懂一點生活的哲學。
x月x日周一晴
實習第二周,所里面讓我試著開始草擬一些法律文本,例如合同書,起訴書,答辯狀等。這就涉及到一個基礎性的問題,對事實的認定。也就是案件中的事實,哪些是社會事實,哪些是法律事實,這里有一個“去粗取精”,“去偽存真”的過程。誰能能夠將法律事實從社會事實中程度的抽離出來,并在自己的法律文書中將這部分事實與法律規范做最相近的解釋,誰就能寫好法律文書。這是我這一周來在事務所實習的最深感受。所以,要剝離出我們所需要的事實來,關鍵的問題就在于法律意識的提高。那么我們有該如何來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識呢?
就這個問題,我請教了所里面的律師。總結了幾個律師對這個問題的看法,得到了以下的結論。
首先,法律意識的獲得并非一朝一夕之功,它需要我們循序漸進的努力。法律其實并不深奧,它的許多原則其實都是常識性的道理,因為法律是一種規則,它源于生活,源于人們的生活習慣和人們普遍接受的道德倫理。因此,法律的悟性(意識)是通過對知識的理解培養形成的,講法律變為實踐,學以致用,才能提高對知識的運用。其基本要求就是能夠做到邏輯性較強,能夠及一反三,能夠觸類旁通。
其次,每當我們在讀一條法律規定的時候,作為律師不僅僅要讀懂文字字面的意思,更要讀懂這條法律規定背后的原則,立法者的原意。要我們的在社會事實中所抽取出來的東西與法律的文本完全相符是十分困難,甚至說是不可能的。但是對于立法者的立法本意,我們確是可以掌握的。
再次,做律師一定要有自己的看法。由于中國的法律制度尚不成熟,加上中文在運用的過程中容易產生理解上的偏差,一條法律規定往往會出現不一樣的理解,在這種情況下,律師應該根據自己的理解,對法律規定做出一個最接近立法者本意的解釋。
x月x日周五晴
這一周來,總算是真正的和到所里來辦事情的客戶們面對面了。當然我的工作十分的簡單,就是坐在一邊拿一支筆在那里聽和寫,也就是聽所里律師和客戶的談話并將其記錄。
在學校學習的時候,我們十分注重的是自身的讀和說的能力,而在聽和寫的方面是不受重視的,特別是在聽的方面,我們基本上就沒有受過這方面的訓練。在律師事務所的工作,多數情況下都是由當事人到所里向律師用口頭語言的方式來傳達信息的。因此,在聽的方面就對一個律師的執業提出了較高的要求。另一方面就是說了,我們生活中的每一天都要說各種各樣的話。但是這些話是否真正傳達了我們所要表達的信息,以及我們用言語所表達的信息是否為對方所了解和接受,這個問題似乎就很少人去思考了。
首先,就拿聽來說。聽,我們需要聽什么內容?有的時候當事人因為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而情緒十分的激動,每當談起那段經歷時總是無法控制住自己的情緒動輒是聲淚俱下或是血壓上升、面紅耳赤。此時我們不能隨著當事人的“情緒化”而將自己的思維繞進去,我們應該從當事人的語言中去剝離出我們所需要的法律事實即可,切不可自己也情緒高昂的失去理智。對法律事實外的內容,我們只需要認真聽當事人傾述即可。
其次,就是寫。寫的內容那真是太廣泛了。泛泛而談也沒有意義,我就拿自己的一點感受來說吧!除非是做談話記錄,我們需要面面俱到,對于寫,我有以下幾點感受。
(一)足夠多的信息量作為一個初學者,比較容易掌握的方法就是先保證我們對一件事情的虛實篇幅足夠長,內容傳遞的信息量足夠多,然后才是逐步的精選。
(二)注意保持前后說法的一致性這是法律文書的嚴謹性決定的。凡是比較復雜的、多次出現的詞語,應當在他第一次出現的時候就給他下一個定義,然后一直保持不變。對于同一主體,應當堅持相同的稱謂,否則容易讓讀者產生疑惑。
(三)對同一事物從多角度描述開始的時候就要點明觀點,段末重復;或者從正面和反面寫;或者從不同的側面寫。如此不斷反復,反復陳述同一中心意思,可以有效避免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