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開發補償協議書范本
第九條 協議終止
一、如果甲方違約,未按本協議第七條的約定向乙方按期交地,逾期日期連續或累計超過90日,則乙方有權根據本協議約定通知甲方終止本協議。
二、如果乙方違約,或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根據本協議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本協議:
1、乙方未按本協議規定付款期限支付各期土地開發補償費,延誤交款天數連續或累計超過90日。
2、乙方與_________市國土資源局簽訂的《_________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終止或解除的。
3、乙方出現資不抵債、破產、停產或被清算的情形。
4、乙方與第三方發生糾紛,甲方認為足以影響乙方履行本協議的。
三、有權終止本協議的一方應首先向對方發出協議終止意向通知,并在該通知當中說明對方的違約事件。在收到終止意向通知后的20日協商期內,雙方應協商避免終止本協議。
四、在終止意向通知有關協商期滿,協議雙方仍未另外達成一致意見,或者違約事件仍未得到補救,則發出終止意向通知的一方向另一方提交終止通知,立即終止本協議。
五、終止的一般后果
1、違約方應按照本協議約定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
2、若乙方違約,乙方于本協議終止后10日內將該宗地返還甲方,撤走該宗地上全部乙方人員、設備及其它物品。逾期不撤走的,視為乙方放棄有關物品的所有權。
3、甲方于乙方按照上述約定返還該宗地同時,向乙方不計息返還已支付的土地開發補償費(甲方有權從中直接扣除乙方應付相關違約金后返還給乙方)
4、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恢復甲方將該宗地交付時的原狀并由乙方承擔費用,對于不可恢復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對甲方的相關損失進行賠償。
第十條 爭議解決
一、雙方應在友好協商的基礎上解決爭議、分歧或索賠,如果爭議、分歧或索賠在友好協商基礎上無法解決,雙方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本協議規定的爭議解決條款在本協議終止后繼續有效。
第十一條 生效及其他條款
一、通知
本協議條款中約定需向對方發送通知的,若涉及雙方權利、義務,在電話、電報、傳真通知的同時,應以正式書面信函通知。一方收件地址變更應提前告知對方,因一方不及時通知使另一方遭受損失的,負賠償責任。以郵政方式送達正式書面信函通知的送達時間約定為:從交郵掛號郵件次日起,本市三日內,外埠五日內視為送達;從交郵ems郵件次日起,本市二日內,外埠四日內視為送達。
二、完整性
1、乙方與_________市國土資源局簽訂的《_________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與本協議共同組成一套相互關聯的、完整的合同文件,互為補充、相互支持。
2、在協議履行過程中,必須將以上合同和本協議作為一個有機的整體進行理解和貫徹執行。
三、保密
任何一方或其雇員、顧問或代理人獲得的所有資料和文件(不論是財務、技術或其他方面),如果尚未公布或公開即應保密,未經另一方事先書面同意,在本協議生效之日起至合同規定的開發建設周期前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公開,但是法律要求的除外。這一限制不應影響一方經另一方同意后發布包括與項目進展有關的非敏感信息的新聞發布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