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貸項目委托代管協議書范本
二、貸款資金匯撥憑證內容不詳,無法確認借款單位的,應立即與甲方聯系,報告。
第三章 貸款的管理
第七條 乙方須指定信貸人員專職負責貸款的日常管理工作。信貸人員如有調動,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認真辦好書面交接手續。
第八條 為便于甲方對貸款項目進行有效監督和管理,乙方應督促借款單位及時向甲方提供借款合同規定的文件、材料和年度貸款使用計劃。
第九條 乙方應按操作程序進行管理,按貸款使用計劃加強對貸款支用的監督管理,并進行必要的審查。
一、有無計劃外工程或自行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筑標準;
二、借款單位的材料、設備采購合同所購材料、設備是否工程所需,貸款和定金的支付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三、工程承包的協議、合同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金額與內容是否一致;
四、貸款協議及國家有關規定中明確的其他相關事項。
發現借款單位在貸款使用時有超計劃、超標準、挪用貸款和其他重大問題,乙方有權采取停止借款單位使用貸款或其他有效措施,并立即報告甲方。
第十條 當以下情況發生時,乙方應及時書面報告甲方,并根據甲方要求采取停止貸款支用或其他應急措施:
一、借款單位名稱或法定代表人變更;
二、借款單位體制發生重大變化,如合并、分立、改組等;
三、借款單位對外投資或聯營等;
四、借款單位財務狀況惡化或資金大量體外循環。
第十一條 對于有多項建設資金來源的項目,乙方應督促借款單位落實其他各項資金來源,與甲方貸款資金同步到位。
第十二條 乙方在其代管的基建項目建成投產后,根據甲方的書面委托協助甲方做好項目的后評估工作。
第十三條 乙方應建立健全項目檔案,系統完整地反映項目建設和生產情況,為甲方提供必要的技術經濟和財務報告。乙方應每半年以書面形式向甲方報告項目執行情況。
第四章 貸款的回收
第十四條 乙方應根據借款合同協議和甲方有關文件規定,做好委托貸款計結息工作。
第十五條 乙方應根據借款合同規定的還款計劃,于貸款到期書面向借款單位通知催收貸款,督促借款單位組織資金還款,在存款戶留足資金。
第十六條 在規定期限內,乙方應做好委托貸款本息回收的賬務處理,將收到的本息在扣除代理費后于當日(最遲不得超過第二個工作日)上劃甲方。
第十七條 借款單位在規定的期限未能償還甲方貸款本息,乙方有權直接從借款單位存款賬戶中扣收。如仍有應收未收本息,在征得甲方的意見后,轉入有關科目核算。
第五章 會計核算與財務報告
第十八條 乙方應真實、準確、及時地對甲方委托貸款進行會計核算,為甲方提供完整有效的會計信息。
第十九條 乙方應按協議要求每半年向甲方提供企業財務報表。
第二十條 乙方應及時向甲方提交貸款支用憑證、貸款利息和本金上劃的電匯憑證的復印件或傳真件。
第六章 委托代管業務考核
第二十一條 乙方應將直貸業務管理作為其本行責任目標重要內容之一,納入統一考核范圍,并制定明確的獎罰制度,進行嚴格的內部考核,分別情況對經辦人員給予必要的獎勵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