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干部下基層參加執法實踐鍛煉的體會
建議:一是強化片區監管責任的落實;二是盡快形成市、縣(區)局直接查辦下級管轄案件,罰沒款哪級查辦歸哪級收入的辦案機制,形成上下爭案源,搶案源的競爭局面,促進基層自覺查辦轄區案件;三是按照誰發現、誰調查、誰決定、誰處理、誰執行的案件查處新方試,制定出臺一個辦法,按職級下放決定權、法制審核部門轉變工作方式,改監督審查為主為服務審核為主,核審時間要迎合案件時間的要求;四是督查工作的方式、方法、內容要改進。市、縣(區)監察機構,的工作重點,要放在工商主要業務工作督查上,不能只釘著干部違紀問題上,市、縣(區)監察機構,要采取明查暗訪的形勢,組織按片區進行督查,凡在片區督查發現無照經營開業時間在7天以上15日以下的,對片區人員在縣(區)內進行通報批評,無照經營開業時間在1個月以上2個月以下的,對分局(所)領導在縣(區)內進行通報批評,市局監察機構查出無照經營開業時間在3個月以上,對在市內進行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還要進行經濟上的懲罰。對縣(區)監察機構不按要求進行督察、檢查、對不履行責任的人員不進行處理的,由市局監察機構對縣(區)監察機構的責任人員進行全市通報批評或其它行政處分。總之,只有強化督察工作,才能夠促進基層執法人員更好的履行其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