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干警學習《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心得體會
要解決這個問題,我認為首先要完善對阻礙警察執法處罰方面的立法。建議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共同研究起草一個關于妨害公務罪的司法解釋,明確司法實踐中判斷該罪構成的具體標準,統一公檢法三家的認識。另外,針對襲警行為頻發的現狀,勞動教養中也應適當增設對襲警行為的處罰條款。總之,通過各種途徑增加法律對襲警行為的威懾力,讓人們知道警察打不得,襲警的后果相當嚴重。 其次,完善警察行為法,為警察執法提供保障。通過立法或建立相關制度,規范警察的執法語言、執法行為,明確在處置抗法過程中警察可以采取哪些行為,所采取強制手段的適用條件和適用程序,在什么情況下警察可以正當防衛,明確處置過程中的免責條款,使干警可以放心大膽地執法,理直氣壯地保護自己。 再次,通過立法等形式建立防止抗法、保護干警的相關制度。如建立非警務活動審批制度,把干警從大量的非警務活動中解脫出來;建立抗法應急預案,一旦有抗法行為發生,公安機關能夠根據不同的危險等級,做出不同的反應,保證警察不受侵害;另外,對受傷干警慰問制度、不實反訴追究制度等人性化管理制度也應當適時建立。 最后,內部執法監督應進一步科學化。對于現有管理規范中不完善的地方、不恰當的地方、束縛干警手腳的地方應進一步清理完善,使公安機關的管理規范更科學,實現規范執法與激勵執法的一致性,做到既保證警察執法,也保護公民的權利。很多事情,亡羊補牢,為時不晚。我們需要剖析,需要觸動,需要盡快采取措施,最大限度爭取好的結果。
上述觀點僅代表我個人觀點,在推進法制化進程中,警察作為政府的一個執法部門,經常處在風口浪尖,挨打現象可能還要增多,我吐露的是大多數一線執法民警的心聲,可能過多考慮警察本身的執法環境,希望各位網友批評指正,也愿意與大家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