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文化遺產實施意見
(三)落實專項資金,加強隊伍建設。
1.將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古籍保護經費納入縣財政預算。在文化事業費中切出專項資金用于保護工作,確保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工作順利開展。鼓勵社會資金以捐助和投資等多種形式進入公益性文化館、博物館、圖書館事業,支持文化遺產保護和開發利用工作。通過以獎代撥的形式落實日常管理經費,將日常保護管理工作落實到最基層。
2.加強保護管理機構與專業隊伍建設。建立和完善縣、鄉鎮(街道)、行政村(居委會)的文化遺產保護網絡和組織機構管理制度。充實和加強專職保護人員力量。引進文化遺產保護和管理方面的業務人才。建立專業人才培養機制,增加專業人員數量,優化人員結構。著力培養急需的中級業務人才和復合型管理人才,特別是文物和古籍保護、管理、修復等方面的人才。
三、加強文物保護工作
(一)加強調查研究,制訂保護規劃。
1.推進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和文物保護點申報和建設工作。結合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的登錄資料,上報及公布一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劃定保護范圍及建設控制地帶,調整現有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及建設控制地帶,編制完成新公布的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和文物保護點的用地保護規劃。
2.加強文物保護單位“四有”(有保護范圍、有保護標志說明、有記錄檔案、有專門機構或專人管理)工作,將所有用地保護規劃及“四有”檔案編訂成冊,并建立電子信息庫。
3.配合基本建設特別是重點工程建設,及時開展搶救性考古發掘。堅持“建設未動、文保先行”的原則,將縣文物行政部門納入縣建設項目審批單位之列,重大工程例會必須有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并提供建議。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或者在本縣地上地下文物豐富的地方以及用地面積30000平方米以上的項目進行基本建設、土地平整、宅基地復耕時,建設單位要履行文物保護的義務,在項目劃定勘察設計紅線前,應當報請上級文物行政部門進行考古調查、勘探。縣文物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積極配合,組織力量在工程范圍內進行考古調查、勘探,并將考古調查、勘探的處理意見告知申請人。在項目選址(含礦山開發、磚瓦廠取土)立項論證時,應有縣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審議。由此進行文物勘探和考古發掘的所需經費,由建設單位列入投資預算。
(二)完善保護體系,推進歷史文化名鎮(鄉)、名村建設。
開展歷史文化名鎮(鄉)、名村的申報推薦工作,貫徹“應保盡保,能保則保”的方針,出臺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措施,編制完成相應的保護規劃,為推進建設工作創造有利條件。通過歷史文化名鎮(鄉)、名村的評比,展現豐富的文化底蘊,打響歷史文化品牌,促進社會經濟和諧發展。同時,認清我縣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存在的薄弱環節,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進,提高工作質量,為子孫后代留下寶貴的精神財富。
(三)整合館藏資源,提高展示水平。
1.加快博物館建設步伐。盡早建設新博物館,鼓勵我縣各鄉鎮(街道)、社會團體、企業及個人創辦具有行業特征和地方特色的民間博物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