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稅收專項檢查自查提綱
2、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應憑公益性社會團體等組織開具的捐贈專用收據稅前扣除。
3、根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104號)規定,自XX年5月12日起至XX年12月31日止,對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受災地區的捐贈,允許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十一、非金融企業之間發生的利息支出
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扣除。此項支出應憑借款合同或協議、發票等相關憑證作為稅前扣除的依據,沒有發票可到稅務機關開具。相關合同或協議應包括借款金額、利率、利息所屬時間、利息金額等內容,并雙方加蓋財務(合同)專用章。
十二、準備金支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因此,在總局尚未做出明確規定之前,企業提取的準備金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十三、關于固定資產年限、殘值處理
1、新稅法對固定資產的最短折舊年限進行了調整,為保持政策的連續性,也避免實際工作中因企業調整折舊年限出現稅務機關不易監控的問題。對XX年1月1日前已購置并使用的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仍按原規定執行,在稅務處理上不再調整。對XX年1月1日以后購置并使用的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按照新稅法規定執行。
2、新稅法對固定資產預計殘值率沒有作具體規定,由企業自行決定,因此,對XX年1月1日前已購置固定資產的預計殘值率,不再進行調整,仍按原規定執行。對XX年1月1日以后購置的固定資產預計殘值率由企業根據固定資產情況自定,殘值率一經確定,除另有規定外不得隨意改變。
十四、籌辦費(開辦費)的處理
新法不再將籌辦費(開辦費)列舉為長期待攤費用,與會計準則及會計制度處理一致,即企業可以從生產經營當期一次性扣除。對于企業在新法實施以前年度發生的未攤銷完的開辦費,仍按原規定攤銷至5年期滿為止。
十五、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損失
內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而發生的權益性投資轉讓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但每一納稅年度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投資收益和股權投資轉讓所得,超過部分可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損失連續向后結轉5年仍不能從股權投資收益和股權投資轉讓所得中扣除的,準予在該股權投資轉讓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
十六、基本養老保險費、補充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
企業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準予扣除。
(一)根據《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規定,企業按照全部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20%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可在稅前扣除。
(二)新稅法規定“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補充養老保險按天津市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執行(即工資總額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