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稅收專項檢查自查提綱
3、在中國境外兼職的外籍人員,其境內外工資薪金不能根據其任職情況明確劃分的是否按要求合并申報。
4、在中國境內兼職的個人,其兼職收入應合并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5、以現金形式發放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出差補貼、探親費、子女教育費、語言訓練費、人人有份的誤餐補助、其他形式的補貼、津貼等是否與工資薪金所得合并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6、以實物發放的福利是否折算價值后合并工資薪金所得納稅。
7、同一月份取得的數月獎金、半年獎、完成任務獎等是否合并申報納稅。
8、保險問題:
外籍人員按本國法律應由雇主代為扣繳的境外社會保險費,企業已作為費用列支的,是否已合并到個人工資薪金所得中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未作為費用列支的是否能提供外籍人員居民身份證明、所在國社會保險規定(必須是雇主代為扣繳的社會保險部分、個人負擔部分不能稅前扣除);商業保險是否合并計稅等。
中方人員:企業和中方個人自行繳納的商業保險費及超出國家規定比例繳納的社會保險,是否合并工資薪金所得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9、對履約的外籍人員是否按“勞務報酬”所得扣繳營業稅及個人所得稅。
10、董事會費是否按“勞務報酬”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11、不含稅收入額是否換算成含稅收入額繳納個人所得稅。
12、企業用盈余公積金派發紅股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13、企業對職工獎勵的股票期權行權后,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14、對企業發放的超出標準發放的住房補貼是否合并工資薪金所得報稅。
15、退職費收入超過標準的部分是否按規定計算繳稅。
16、年所得12萬以上納稅人是否已進行12萬申報。
四、房產稅、土地使用稅
1、自建房產:自建成驗收或投入使用次月起開始征稅;購入房產:自產權轉移次月起征稅—合同中未約定產權轉移日期的,自合同終止日次月起征稅。
2、地下建筑應征收房產稅。(津財稅政【】3號)
3、納稅人以房產租金收入為主營業務收入的,可按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4、房產租金偏低的,依據房屋租金指導價格(津國土房管〔〕353號)調整計稅價格-XX年經濟下滑,計稅價格可適當下浮,原則上:從租計征的稅款不得低于從價計征的稅款。
5、納稅人無償借用或無租使用個人住房、免稅單位房產的由使用人按照房產原值計算繳納房產稅。
6、房地產開發企業:應自取得《土地使用證》或《施工許可證》次月起征收土地使用稅,計稅截止時間:取得建委頒發的《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準許使用證》的次月。納稅地點:在其項目所在地申報繳納土地使用稅及開發單位用房的房產稅。
五、車船稅
1、自XX年車船稅條例修改后,國家機關、行政事業單位車船不再享受免稅。
2、自XX年車船稅條例修改后,車船稅征期由每年1-3月份改為全年征期,納稅申報截止期為行車證的發放日期,由保險公司和通達公司聯合代征。
3、目前部分小規模保險公司已自愿放棄代征資格(允許),最終由通達公司在驗車環節把關。
六、印花稅
1、自XX年4月1日起,納稅人均采取匯總申報或核定征收方式申報納稅印花稅,單筆合同印花稅金額500元以上的不得購買印花稅票。
2、為避免對我局稅收任務造成影響,暫對管理二、三所負責的重點稅源企業不實行核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