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反洗錢自查報告范文
(四)嚴格劃分崗位責任
風險管理“貫穿于整個企業”,要求每一個部門和人員都應各盡其職地完成自己的工作。所以,保險機構的反洗錢內控制度就應包含對部門崗位責任的合理劃分,以增強制度的執行力。近年來,銀行和保險等金融機構的境外上市一直是個熱點問題,而美國XX年通過的《薩班斯—奧克斯利公司治理法案》(以下簡稱《法案》)在某種程度上已經成為上市公司內控制度建設的國際標準,所以,有必要參考該法來制定我國保險業的反洗錢內控指引。《法案》的“404條款”對上市公司的“內部控制”和“內部控制評價”兩方面作了詳細規定,可作為反洗錢內控責任分解和履責評估方式的一個藍本。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XX年底已經以“404條款”為基礎下發了《主要業務風險控制點檢查手冊》,從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的角度將各部門各崗位的具體責任落實到位,并組織定期自查、自評和自糾。有了這樣的制度基礎,以后將反洗錢的相關內容加入其中只是時間問題。
對于國內的反洗錢制度建設而言,rba原則還是個新生事物,保險行業可以在較高起點上借鑒并應用這一原則體系,提高反洗錢的內控制度效率。對rba原則的貫徹離不開人力物力的耗費,特別是保險機構要將反洗錢工作納入自己的風險管理框架,會引起相應成本支出的增加。因此,政府部門需考慮彌補保險機構合規從事反洗錢工作所固有的正外部性損失,國際社會倡導和運作已久的反洗錢利益補償機制應及早在國內建立起來,這可視作貫徹反洗錢rba原則的一個基礎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