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情鑒定申請書集合(精選3篇)
傷情鑒定申請書集合 篇1
申請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緇博支公司
住所地:山東省淄博市臨緇區梧臺鎮村1組13號
負責人:______職務:總經理
被申請人:王霞
申請事項:申請人對(20xx)城民初字第51號案件的傷者王霞的傷殘鑒定結論有異議,依法提起重新鑒定申請。
事實與理由:王霞訴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貴院已經受理。本案原告訴稱,被申請人因交通事故經鑒定構成九級傷殘。申請人對該鑒定結論有異議,理由如下:
一、本案中,被申請人單方委托有關部門做出了傷殘鑒定,該行為使申請人無法了解其與鑒定機構之間是否存在應該回避而沒有回避的事由。被申請人在未經申請人同意的情況下單方選擇鑒定機構,使申請人喪失了與被申請人共同選定司法鑒定機構的法定權利。違反了新《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二、鑒定報告對被申請人所做的傷殘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故依法應重新鑒定或者不予采信。申請人認為該鑒定結論在沒有指出其鑒定使用的科學技術手段情況下,鑒定機構將被申請人定為九級傷殘,其結論明顯依據不足。
三、原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書不符合相關規定的標準,對該份結論依法不應采信。依據《山西省司法鑒定條例》三十條”司法鑒定文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二)(三)鑒定的依據和使用的科學技術手段;
(四)(五)(六)鑒定人鑒定資格的說明;”而本案中的`原鑒定結論全文中即沒有就鑒定過程中所使用的科學技術手段進行說明,也沒有就鑒定人鑒定資格予以說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及第二十五條與二十九條第三項、第六項的規定,申請人請求貴院同意委托其他有權鑒定機構對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身體傷害程度進行重新鑒定。
四:原鑒定人拒不出庭進行質證,故其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其違反了新《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另,申請人就本案傷者的受傷情況已經咨詢相關醫學專業人士,其傷情不能構成九級傷殘。
綜上,懇請貴院準予對王霞的傷殘等級進行重新鑒定。
此致
大同市城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緇支公司
20xx年 1 月30 日
傷情鑒定申請書集合 篇2
申請人:_______,性別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民族_______, 住址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聯系方式_______。
請求事項:
請求對_______構成的殘疾等級進行鑒定。(此處應寫明對身體哪個部位進行傷殘,如有多處受傷,應一一例明)
事實與理由: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處應當客觀簡要的'闡明申請傷殘鑒定的事實和理由,一般第一段載明事實,第二段載明理由。)
申請人訴 __等因_______一案,已經由人民法院立案審理,為準確計算殘疾賠償金的數額,特申請人民法院委托相關部門對申請人的傷情進行鑒定。
__市__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
__年 __月 __日
傷情鑒定申請書集合 篇3
申請人:
被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申請事項
申請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醫療糾紛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事實和理由
年11月11日下午,申請人之子 (病人)因身體不適到被申請人處就診,并住院治療。至11月13日下午,經檢查,診斷為“肺血栓”,并將病情告知病人。至11月14日凌晨,申請人接到醫院病危通知后,趕到醫院時,看見病人躺倒在離病床2米遠的地上,左臉有一傷口,血流至耳朵(已凝固),且手腳冰涼,已死亡。因被申請人工作人員違反醫療護理常規,草率治療,未及時做轉院處理,搶救不力,導致病人不治身亡。
一、被申請人工作人員違反醫療常規,未給病人進行病理檢查就讓其住院,且至住院第二天即11月12日已經在給病人用肺血栓針(已經證實得了肺血栓,當天費用清單為證),第三天下午,才檢查出病人患的是“肺血栓”,延誤了病情,使病人未得到及時救治,而不治身亡。不僅如此,被申請人在明知病人病情很嚴重的情況下,不僅沒有及時給病人予以救治,而且直至病人死亡時,采取的均為二級護理,病房中無任何救治設備放置,且病人死亡時,并非死在自己的病床上,而是死在離自己病床2米遠的地上,且臉上有血。從以上情形不難看出,院方未盡到應盡的醫治和護理義務,嚴重違反醫療常規,對病人未給予及時救治和護理,是導致病人死亡的最直接原因。
二、被申請人診斷出病人的`病情為“肺血栓”后,根據診療常規,在明知自己無醫治條件的情況下,對病人未及時做出轉院處理或特級護理,也未及時通知申請人陪護,亦未及時將病人病情嚴重的情況告知申請人(即下發病危通知書)。使病人的感染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病情惡化,且搶救不力,也是導致病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被申請人未履行告知義務。被申請人在診斷結論出來后,在明知病人病情很嚴重的情況下,還不及時告知病人家屬可能導致的不良后果,使病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接受了草率的治療和護理,造成病人身體損害,病情迅速惡化,最終導致死亡。
四、被申請人在病人死亡后,其工作人員對病人的死亡原因的解釋前后不一致,先前說是“肺血栓”,過后又不承認(此有病人的親屬及校方、同事的質詢為證)。對院方的此做法,讓人難以理解,使申請人有理由相信院方在對病人的死亡原因上,有推托醫責的嫌疑。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違反醫療護理常規,搶救不力,未及時做出轉院處理,并且未履行告知義務,造成病人病情惡化,最后不治身亡,因果關系明顯。鑒于以上事實和理由,現申請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