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公室租賃合同
7.2.6 除7.2.4條款、7.2.5條款內容發生解除合同外,本合同其他條款已有約定可以解除、終止合同情況發生時,可按約定解除、終止合同。
第八章 違約及違約責任
8.1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不履行約定義務,或者違反本合同條款內容,給對方造成損失或致使本合同提前終止的,除本合同條款已約定的違約責任和賠償以外,對未約定或未告知造成的損失,違約方須向守約方據實進行賠償。
8.2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在遇到不可抗力且自身無過錯的條件下,造成的延誤或不能履約均免責,但必須采取一切補救措施以減小損失并提供證明,否則應對擴大的損失進行賠償。
8.3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該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損毀或造成雙方損失的,雙方互不承擔違約及賠償責任。
8.4 乙方若未按本合同第三章約定時限支付應交費用,且以超出3.1.7條約定補足租金、滯納金及應交的其它費用之限時,在甲方或物業管理中心再次通知給予乙方交納寬限期 5 日內仍未補齊時;屬于乙方已違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有權采取必要的維權措施,以避免甲方損失不再繼續擴大。由此乙方違約引起的任何損失及連帶責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擔。
8.5 除本章違約責任外,本合同項下其他條款約定的違約及違約責任。
第九章 特別約定
9.1 本合同項下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地震、臺風、洪水和戰爭。甲乙雙方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不可抗力的范圍是:由于地震、臺風、洪水、戰爭、火災以及其他不能預見(包括政令、法律),并且對其發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和克服的人力不可抗拒的事件。
9.2 如發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合同約定的某條款不能執行,雙方均應積極采取補救措施,減少雙方的損失,需免責一方應向另一方提供免責書面函(需提供證明材料),在其證明得到證實后,可不計違約責任。
9.3 在承租期內,如因不可抗力或非甲方單方面可控制的原因,造成承租房屋發生全部或部分損壞而不能使用,在上述損壞發生后的30日內,經雙方協商可以選擇:
1、宣布由于上述損壞而終止本合同;或 。
2、修繕承租單元確定修繕所需的時間。在修繕期間,乙方不需支付租金直至重建或重修結束之日。
9.4 租賃期內承租房屋所有權發生變更時,甲方應負責本合同在乙方與新的所有權人之間具有法律效力。
9.5 本合同的相關稅費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北京市政府的有關規定由甲、乙雙方各自支付。
第十章 通知、變更
10.1 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或要求均須采用書面形式發出,并由掛號或專人送至對方最后書面通知的營業地點;掛號寄出第7日或送達日(以較早日為準)視為文件已被送達。
10.2 甲方對乙方發出的通知可送至承租房屋所述的地址。
10.3 雙方同意除本合同有約定以外,如再發生變更之內容,須經雙方協商同意并達成書面協議后方可生效,任何口頭通知或電話、傳真件均不作為本合同變更之依據。
第十一章糾紛解決及適用法律
11.1 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加以解決,若協商不能達成共識,任何一方可向項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