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場地租賃合同
13.4.2 拖欠租金達1個月或所欠租金及其他費用的總金額相當于1個月租金的;
13.4.3 利用所租房屋(場地)進行違法活動的;
13.4.4 故意損壞所租房屋(場地)和設備設施,造成其他商戶無法正常經營的;
13.4.5 違反安全、消防的有關規定,多次經、消防部門或甲方警告不能及時改正或釀成災害發生,造成損失的。
13.5 無論什么原因,乙方車撤場時,若依據本合同約定欠交甲方各項費用的,甲方有權限制乙方將其自行購置的設備和設施拆除與撤出,乙方同意甲方在乙方未清償全部所欠費用前留置其設備設施等一切財產。
13.6 甲方了解乙方違約的事實而又接受租金時,不能視為甲方放棄追究乙方違約責任的權利,除非甲方明確以書面方式或放棄上述權利。
13.7 在合同有效期內, 任何一方提出提前終止本合同,需提前 6個月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同意后簽訂終止合同,但合同另一方有權要求提出終止合同方賠償一切經濟損失。在終止合同生效前,本合同仍有效。
13.8 如因國家建設或遇不可抗力使本協議無法履行時,甲乙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由此造成的損失由雙方自行承擔。
第十四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本合同之附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
第十五條: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補充協議中未規定的事項,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六條: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在甲、乙方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后 日內,雙方持本合同和有關證明文件向當地有關部門申請登記備案。
第十八條: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登記備案機關備案一份。
附件:房屋(場地)平面圖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