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次租船合同(金康格式)
│17.托運人(載明名稱與地址)(第6條) ├────────────────┤
│ │(c)裝貨和卸貨的合計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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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滯期費率(裝貨和卸貨)(第7條) │19.解約日(第10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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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經紀人傭金及向何人支付(第4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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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有關約定特別規定的附加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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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相互同意應按本租船合同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中所訂條件,履行本合同。當條件發生抵觸時,第一部分中的規定優先于第二部分,但以所抵觸的范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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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字(船舶所有人) │簽字(承租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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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1.茲由第3欄所列的下述船舶的所有人與第4欄所指的承租人,雙方協議如下
蒸汽機船或內燃機船舶名見第5欄,總/凈登記噸見第6欄,貨物載重量大約噸見第7欄,現在動態見第8欄,根據本租船合同作好裝貨準備的大約時間見第9欄。
上述船舶應駛往第10欄所列的裝貨港口或地點,或船舶能安全抵達并始終浮泊的附近地點,裝載第12欄所列的貨物,滿艙滿載(如協議裝運甲板貨,則由承租人承擔風險。)(承租人應提供所有墊艙用席子和/或木料及所需隔板。如經要求,船舶所有人準許使用船上使用墊艙木料)。承租人約束自己裝運該貨。船舶經此裝載后,應駛往第11欄所列的、在簽發提單時指定的卸貨港口或地點,或船舶能安全抵達并始終浮泊的附近地點,并在以第13欄規定的費率,按第13欄所載明的貨物交付數量或裝船數量支付運費后,交付貨物。
2.船舶所有人責任條款
船舶所有人對貨物的滅失、損壞或延遲交付的責任限于造成滅失、損壞或延遲的原因是由于貨物積載不當或疏忽(積載由托運人/承租人或其裝卸工人或雇傭人員完成者除外),或者是由于船舶所有人或其經理人本身未盡適當謹慎使船舶各方面適航,并保證適當配備船員、裝備船舶和配備供應品,或由于船舶所有人或其經理人本身的行為或不履行職責。
船舶所有人對由于其它任何原因造成的貨物滅失、損壞或延遲,即使是由于船長或船員或其他船舶所有人雇傭的船上或岸上的人員的疏忽或不履行職責(如無本條規定,船舶所有人應對他們的行為負責)或是由于船舶在裝貨或開航當時或其它任何時候不適航所造成,亦概不負責。由于其它貨物的接觸或泄漏、氣味或揮發,或由于其它貨物的易燃或易爆性質或包裝不充分而的損壞,即使事實上是由于積載不當或疏忽所致,亦不應視為由此而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