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次租船合同(金康格式)
11.合同海損
共同海損按1974年約克-安特衛普規則進行理算。即使共同海損費用是由于船舶所有人的雇傭人員的疏忽或不履行職責所致,貨主仍應支付其中貨物的分攤額(參見第2條)。
12.賠償
對于未履行本租船合同的經證實的損失,其賠償不得超過預計的運費數額。
13.代理
在任何情況下,在裝貨港和卸貨港由船舶所有人指定自己的經紀人或代理人。
14.經紀人費用
經紀人的傭金按已收取的運費,以第20欄所規定的費率,支付給第20欄所指的當事人。
合同不履行時,由船舶所有人向經紀人至少支付按估算的運費和空艙費確定的傭金的1/3,作為經紀人所花費用和工作的補償。在多航次情況下,補償的數額由雙方協議。
15.普通罷工條款
承租人和船舶所有人對由于罷工或停工而阻礙或延誤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所引起的后果,概不負責。
當船舶從上一港口準備啟航時,或在駛往裝貨港的途中,或在抵港后,如因罷工或停工而影響全部或部分貨物裝船,船長或船舶所有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聲明同意按沒有發生罷工或停工的情況計算裝卸時間。如果承租人未在24小時之內以書面(必要時以電報)作出聲明,船舶所有人有解除合同的選擇權。如果部分貨物已經裝船,則船舶所有人必須運送該貨物(運費僅按裝船的數量支付),但有權按自己的利益在途中攬運其它貨物。
當船舶抵達卸貨港或港外之時或之后,如由于罷工或停工而影響貨物的卸載,并且在48小時之內未能解決時,收貨人可選擇使船舶等待至罷工或停工結束,并在規定的裝卸時間屆滿后,支付半數滯期費,或者指令船舶駛往一沒有因罷工或停工而延誤的危險的安全港口卸貨。這種指令應在船長或船舶所有人將影響所有人卸貨的罷工或停工的情況通知承租人后48小時內發出。在這種港口交付貨物時,本租船合同和提單中的所有條款都將適用,并且,船舶應和在原目的港卸貨一樣,收取相同的運費,但當到替代港口的距離超過100海里時,在替代港所交付的貨物的運費應按比例增加。
16.戰爭風險
(1)在本條中,“戰爭風險”包括任何封鎖、或任何政府、交戰國或組織宣布為封鎖的任何行動、破壞活動、海盜行為,以及任何實際的或預料的戰爭、敵對行為、軍事行動,內戰、內亂或革命。
(2)如在船舶開始裝貨前的任何時候,發現履行合同將使船舶或船長和船員或貨物在船次任何階段遭受戰爭風險,則船舶所有人有權以信件或電報告知承租人解除本租船合同。
(3)如在航次的任何階段或任何港口發現船舶、船長和船員或貨物將遭受戰爭風險,則不能要求船長裝貨或繼續裝貨或繼續航行或簽發提單。在部分或全部貨物已裝船的情況下,船舶行使本條賦予的權利時,可選擇將貨物卸于裝貨港,或者載貨航行。在后者情況下,船舶有權為其所有人的利益運送其它貨物,并因而駛往和在任何其它港口裝或卸該其它貨物,不論此港口近于或遠于原港口,也不論是與習慣航線反向或偏離或超出習慣航線。如船長根據選擇載運部分貨物航行,則在任何情況下,運費應按交付的貨物數量支付。
(4)如船長在根據第3條規定選擇載運部分或全部貨物當時,或在船舶駛離裝貨港或最后一個裝貨港(如有多個裝貨港)之后,發現繼續履行合同將使船舶、船長和船員或貨物遭受戰爭風險,則應在承租人指定的卸貨港附近的安全港卸下貨物,或者,如已開始卸貨,應完成卸貨。如在船舶所有人向承租人發出電報要求指定替代港后48小時內未收到承租人指示,則船舶所有人有權將貨物卸于其可能自由決定的任何安全港口。這種卸載應視為運輸合同的適當履行。如貨物在此種其它港口卸下,船舶所有人有權按貨物卸于提單中載明的港口或船舶將被指令駛往的港口一樣收取運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