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次租船合同(金康格式)
(5)(a)船舶可自由服從處于內戰、敵對行為或軍事行動的任何政府、交戰方或任何組織、或代表或聲稱代表任何政府或交戰方或任何此種組織的或經其授權的任何個人或團體所發出的有關裝載、離港、到港、航線、掛港、停航、目的港、地區、水域、卸載、交貨或任何其它方面的任何指令或建議(包括不應駛往目的港或延遲駛往或駛往他港的指令或建議),或者,任何委員會或個人依據本船的戰爭險條款有權發出的任何此種指令或建議。如由于或因服從任何此種指令或建議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均不得視為違約。
(b)如由于或因服從任何此種指令或建議,船舶未駛往提單中載明的港口或根據提單船舶可能會被指示駛往的港口,船舶可駛往所指定或建議的任何港口,或船舶所有人自行決定的任何安全港口,并在該處卸下貨物。這種卸載應視為運輸合同的適當履行,并且,船舶所有人有權按貨物卸于提單中載明的或根據提單船舶本可能被指示駛往的港口一樣,收取運費。
(6)因在裝貨港卸貨,或者,在駛往或卸貨于本合同第10條和第5條(b)款規定的任何港口;而引起的所有額外費用(包括保險費),均應由承租人和/或貨主支付。船舶所有人得因根據上述條款可收取的款額而對貨物有留置權。
17.普通冰凍條款
裝貨港
(1)當船舶準備從上一港口開航時,或在航程中的任何時候,或在船舶抵達時,因冰凍而不能進入裝貨港,或者,在船舶抵港后發生冰凍,船長可以因擔心船舶被凍結而決定不裝運貨物離港,本租船合同因此失效。
(2)如在裝貨過程中,船長因擔心船舶被凍結而認為離港更有利時,他可以載運已裝船的貨物離港,并可為船舶所有人的利益將船舶駛往任何其它港口攬載貨物運至包括卸貨港在內的任何其它港口。根據本租船合同已裝船的任何部分貨物,在不因此增加收貨人額外費用的條件下,由船舶所有人轉運至目的港并承擔費用,但運費仍應支付,此運費按交付的貨物數量計付(若為整筆運費,則按比例計付),所有其它條件按租船合同。
(3)如裝貨港不止一個,并且其中一個或數個因冰凍而關閉,船長或船舶所有人可選擇在不凍港裝載部分貨物,并按(1)款規定,為其自身利益而在其它地點攬載貨物,或者,當承租人不同意在不凍港裝滿貨物時宣布本租船合同失效。
(4)本冰凍條款不適用于春季。
卸貨港
(1)如船舶因冰凍(春季除外)而不能抵達卸貨港,收貨人可選擇使船舶待候至恢復通航,并交付滯期費,或指示船舶駛往一安全并能立即駛入并安全卸貨而沒有因冰凍而滯留風險的港口。這種指示應在船長或船舶所有人向承租人發出船舶不能抵達目的港的通知后46小時內作出。
(2)如在卸貨期間,船長擔心船舶被凍結而認為離港更為有利時,他可能決定載運船上貨物離港,并駛往能駛入并能安全卸貨的最近的港口。
(3)在此種港口交貨時,提單上的所有條件均應適用船舶應按其在原目的港卸貨一樣,收取相同運費,但如到替代港口的距離超過100海里,則在替代港口交付貨物的運費應按比例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