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海標準定期租船合同
注:規定一定的燃料貯存,主要是在交還船后能使船舶立刻航行。
第六條 租金與支付:
從第一條所規定交船時間開始至將船還給船東時止,租船人應每30天支付租金_________。
租金每30天支付一次,以_________幣現金無折扣預付。
如租金發生缺欠,船東有權不顧任何抗議和法院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干涉將船從為租船人的服務中撤回,并且不影響在本合同下船東對租船人的索賠權。
第七條 還船:
本合同期滿,租船人應按接船時同樣的良好情況(自然損耗除外)將船還給船東。還船應在平日上午9時至下午6時和星期六上午9時至下午2時在租船人所選擇的港口進行。星期天和法定假日不得還船。
租船人應最遲于10天前明確通知船東還船的港口和還船的日期。如本輪被命執行最后的一個航次可能超過租用的時間時,租船人可用本輪完成該航次,但須合理估計超過的時間。超過本合同所規定的時間,租船人應按市場費率支付租金,市場費率高于本合同所規定的租金亦不例外。
注:在還船時,如有超出自然損耗的損壞,租船人應負責賠償。所以交還船手續特別重要,必須慎重辦理。
第八條 載貨容積:
除留出適當足夠之容積,作為船長、船員、水手、繩索、服物、家俱、伙食和其他儲備之用外,全船所有的載貨容積(包括甲板上的法定容積),均歸租船人使用。
第九條 船長:
船長應以最大努力執行一切航行,并取得船員按例之效勞。船長在職務上,代理上和其他它排上應聽租船人的命令。船長、船員或代理人在簽發提單、其他證件,或按租船人的指示,對本船的文件或裝載過量等方面的不規則行為所引起的一切效果與責任,均由租船人負責并賠付給船東。貨物短少、摻雜、標記、件數不清和因裝載不良使貨物受損而引起的索賠,船東概不負責。
如租船人有理由不滿意船長、船員和輪機長的行為,船東于接到租船人的申請書后,應立即進行調查,如屬實并有必要,船東應改變其任命。
注:因船長、船員和輪機長仍屬船東的雇員,船舶經營好壞,與其關系不大,所以有些船長、船員和輪機長未能很好地為租船人服務。我們,作為租船人應密切注意其行為,必要時,應提出確切的書面材料要求船東更換。這是租船人的一項權利。
第十條 方向與航海日志:
租船人應給船長一切航行指示。船長和輪機長應正確和完整地填寫航海日志,并提供給租船人或其代理人查閱。
第十一條 租金停付:
1.倘本輪因:進干塢或為保持船舶的效能而采取其他辦法;人員或船東對備品供應不足;機器損壞;船殼受損或其他事故,致使本輪不能航行并連續在24小時以上,從此時起,至恢復航行時止,租船人即停付租金,已預付之租金應予調整。
2.倘本輪因氣候險惡,被迫進港和拋錨,駛入淺水港或河流或有沙洲之港口,或使所載的貨物遭遇事故,致使本輪發生停滯,該停滯以及因停滯所引起的費用,即使屬于船東雇員之疏忽所致或部分責任屬于船東雇員之疏忽,亦均由租船人負責。
注:租船人對船舶停航的原因和停航復航的時間,必須確切掌握。另為了防止船東或其雇員以這條作籍口,隨便使船離開正常航線,應爭取在本條后面加上:“如船在航程中因事故離開原航線,從離開原航線時起至回到原航線時止,租金停付”。
第十二條 清洗鍋爐:
清洗鍋爐,應盡可能在船舶服務時間內進行,如不可能,租船人應給船東必要的清洗鍋爐的時間。如本輪船清洗鍋爐的時間超過48小時,則從開始清洗時起至再準備好航行時止,租金停付。
第十三條 責任與豁免:
因船東或其代理人對本輪的海質注意不夠或船東或其代理人或其他個人在航程中的疏忽及失職行為,致造成延遲交船,延遲合同的有效期限和船上貨物的滅失與損壞,船東均應負責。對于其他損失或延遲,不論其性質如何,原因如何,即使是船東雇員的疏忽行為所造成者,船東均不負責。因罷工、停工或拘禁(包括船長、船員和水手)所引起的滅失與損壞,不論部分或全部,船東亦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