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覽場地租賃合同
第九條 責任保證
9.1 乙方應妥善處理與參展商之間的爭議。在乙方與參展商發生爭議,且雙方無法協商解決時,爭議雙方可共同提請甲方出面進行調解。甲方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主持調解。調解期間任何一方明確表示不愿繼續接受調解,甲方應立即終止調解。甲方的調解非爭議解決的必經程序。調解不成的,調解中任何一方的承諾與保證均不作為確認爭議事實的證據。在調解中,甲方應維護展會秩序,乙方應配合甲方維護展會秩序。
9.2 乙方應于租賃期開始前三十天按照本合同規定的租金總額的30%向上海市會展行業協會支付責任保證金,以保證乙方在與參展商發生爭議并出現下列情況時承擔相應責任:
1)爭議雙方經和解達成協議,乙方承諾承擔相應的賠償或補償責任。
2)經審判或仲裁機關調解,爭議雙方達成調解,乙方承諾承擔相應的賠償或補償責任。
3)審判或仲裁機關對爭議作出終審或終局裁決,乙方被裁決構成對參展商合法權益的侵害,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9.3 乙方在支付責任保證金后三天內應向甲方提供責任保證付款憑證。
第十條 知識產權
乙方為推動其展覽進行對甲方名稱、商標和標識的使用,須事先征得甲方書面同意。如有違反,甲方保留追究乙方侵權責任的權利。
第十一條 保險
11.1 乙方應在進場日期之前向保險公司投保展館建筑物責任險、工作人員責任險及第三者責任險,將甲方列為受益人之一,并向甲方提供保險單復印件。
11.2 保險公司的理賠不足以支付甲方所受損失的,甲方有權對乙方進行追償。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12.1 甲方有下述行為之一的,乙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合同,并按照本合同12.4條向甲方主張違約金:
1)未按本合同的規定向乙方提供租賃場地,經乙方書面催告仍未提供的;
2)未按本合同第5.1條提供基本服務,經乙方書面催告仍未提供的;
3)未按本合同8.1(5)條維護展會秩序,致使展會因秩序混亂而無法繼續進行的;
4)_________
12.2 乙方未按期支付到期租金,應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金額萬分之_________的違約金,付至實際付款或解除本合同之日。
12.3 乙方有下述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合同,并按照本合同12.4條向乙方主張違約金:
1)未按本合同規定支付場地租金、設備租賃、額外服務及超時場地使用等各項應付費用,經甲方催告后_________天內仍未支付的;
2)國際性展會違反本合同規定,擅自變更展題,經甲方催告后仍未糾正的;
3)未按8.2(1)條規定向甲方提供辦展所需的相關政府部門的批準文件,經甲方催告后仍未糾正的;
4)違反本合同規定,擅自使用甲方的名稱、商標或標識,經甲方催告后仍未糾正的;
5)未按本合同9.2條支付責任保證金,經甲方催告后仍未糾正的;
6)_________
12.4 本合同12.1、12.3條規定的違約金列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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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約行為發生時間 │ 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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