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覽場地租賃合同
15.4 在展會尚未開始前發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本合同應當解除,已交付的租金費用應當返還,雙方均不承擔對方的損失賠償。
15.5 展會進行中發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本合同應當解除,已交付的租金費用應當按_________返還,雙方均不承擔對方的損失賠償。
15.6 發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需遲延履行的,雙方應對遲延履行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若雙方對遲延履行無法達成一致,應按15.4、15.5條規定解決。
第十六條 適用法律
本合同的訂立、履行、終止及其解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
第十七條 附件及效力
雙方同意作為合同附件的文件均是本合同重要且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同時生效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 信息披露
甲方可以網頁等形式對外公布本合同約定的展覽會名稱、館號和展覽日期等相關信息。乙方若調整展會名稱、展覽日期等內容,應及時書面通知甲方;因乙方未通知甲方致使甲方對外公布的展會名稱、展覽日期與乙方調整后的不一致,甲方不承擔相關責任。
第十九條 保密
雙方對基于本合同獲取的相對方的辦展資料、客戶資源等商業信息均有保守秘密的義務。除非相對方書面同意,或法律強制性規定,雙方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對外披露該等信息。
第二十條 通知
本合同規定和與本合同有關的所有聯絡均應按照收件的一方于本合同確定之地址或傳真發出。上述聯絡如直接交付(包括通過郵件遞送公司遞交),則在交付時視為收訖;如通過傳真發出,則在傳真發出即時視為收訖,但必須有收件人隨后的書面確認為證;如通過預付郵資的掛號郵件寄出,則寄出七天后視為收訖。
第二十一條 其他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友好協商,可訂立補充條款或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