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生活演講稿
如果法律把人性假定為善,把人看作好人,不會背信棄義,那還講什么誠實信用;不會出爾反爾,那就用不著簽訂合同了;不會損人利己,那就談不上損害賠償;不會殺人越貨,那還規定刑法干什么?等等,一句話,如果人是好人,就不需要法律規則了。好人雖然也會有矛盾糾紛,但只是小打小鬧,嚴重不到法律上來,好人不需要法律,法律是對好人的不敬。從這個角度看,人性善的假定,好人理論,往往會導致法律虛無主義。
另一方面,正是因為假定人性善,好人不會做壞事,用不著法律規則,法律也沒有規定,因而人們背信棄義,不受“上帝”懲罰;違反合同,不承擔違約責任;損人利己,不損害賠償;殺人越貨,不罰當其罪;等等。既然如此,人們何不背信棄義,違反合同,損人利己,殺人越貨呢?結果人們棄善從惡,好人變壞人,這正是所謂的“圣人不死,大盜不止”。如果沒有法律,每個人都可能是壞人。
小到個人私事,實踐“壞人理論”還是“好人理論”大有不同。如果相信人性惡,有壞人,會做壞事,因而提高警惕,謹防壞人,就不會上當受騙,就不會有那么多問題了。相反,在現實生活中,許多問題都是因為信以為人性善,誤以為是好人,好人沒事,輕信于人,放松警惕,結果上當受騙。所以在人們的日常交往中,要區分善惡,識別好壞,“先小人后君子”而不是“先君子后小人”,害人之心不可有,但防人之心不可無,這是生活的態度,也是法律的態度。善良的人們往往缺乏法律意識。所謂的法律意識,第一就是壞人意識,要時刻意識到有壞人會做壞事,因而才知道用法律去防范壞人保護自己。
大到國家制度,如國家權力,實踐“壞人理論”還是“好人理論”也會有不同的結果。如在西方國家,霍布斯認為國家是“利維坦”,是“兇惡的巨獸”;洛克認為國家是“必要的惡”;潘恩認為國家是“禍害”。他們并不是在謾罵國家,而是深刻地認識到國家是一個強權組織,擁有任何私人所無可匹敵的強大暴力,是侵犯公民權利破壞社會自由的最大危險,認識到“一切權力都易于濫用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真理”,“絕對的權力絕對導致腐敗”。正是基于對國家權力上述壞的認識,所以才提出了“三權分立”和“權力制約”的政治制度設計,并提醒人們,“要是三權合一,那就一切都完了”。實踐證明,正是因為對國家權力的壞的認識,才導致了西方國家的憲政法治以及民主自由。這是壞的出發點導致好的結果,可謂忠言逆耳利于行,置之死地而后生。相反,如果信以為國家超凡至圣,全知全能,大公無私,除了人民的利益以外沒有任何自己的私利,權力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因而用不著權力制約和權力監督。結果高度集權,獨斷專行,貪污腐化,國家真的成了“利維坦”,權力走向異化,侵犯公民權利破壞社會自由。這是好的出發點導致壞的結果,歷史反復證明,通向地獄的道路常常是善良愿望鋪成的。
其實,法律的“壞人理論”與宗教的“原罪說”一脈相承、異曲同工。宗教的“原罪說”認為,每個人生來就是有罪的,所以一生都在贖罪,只有贖清了罪惡,才能死后進入天堂。法律的“壞人理論”認為,每個人都可能是壞人,所以要依法規治壞人,從壞處出發,向好處努力。猶如醫生眼里出病人,治病救人,法律眼里出壞人,以壞去壞,法律規治壞人,使壞人成為好人,使人真正成為人。
人之初,蒙昧無知,天法無天。始后人隨年長而長知,人到成年后,基本上習得了風俗習慣,懂得了人情世故,被社會化了,成熟了,成型了,能在社會中生活了。一個成年人的日用常行其實正是法律的核心內容,因為習慣是法律之母。國法莫大乎人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