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生活演講稿
法律因信仰而存在
從人類進入文明社會以來,法治一直是人們孜孜以求的神圣目標。亞里士多德曾說,法治包括兩重涵義:已成立的法律必須被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是本身制定良好的法律。幾千年來,多少哲人為法治所魂牽夢縈,多少智慧為法治所激情碰撞,多少先賢又為法治而折腰吶喊。法治已經成為西方發達國家所接受的最具普適性的原則。換言之,法治作為一種信仰成為最基本的準則。美國著名法史學家伯爾曼說,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他將形同虛設。當美國的總統選舉陷入僵局時,是作為正義化身的最高法院一錘定音決定布什和戈爾孰是總統。盡管戈爾存有不滿,但他接受最高法院的裁決。事實上,他所服從的不僅僅是美國最高法院,而是通過最高法院所張揚出來的法治理念和信仰。
中國正處在敏感的社會轉型階段,在這一背景下,完成構建和諧社會,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離不開法治的支撐,要實現從人治到法治的根本性轉變,核心在于法律信仰的建構以及法律權威的樹立。
法治是一種“公共的善”,它所創造的公共空間應當是一種催動人們追求幸福和自由的生存空間。法治目標只有和大多數人的人生追求形成良性互動才會體現一種終極關懷。公眾可以在知識層面上是法律外行,但是,在內在的心靈層面,卻要有一種與法律精神不謀而合的東西,唯有如此,才不會與公共理性和規則相隔膜。法治是人類交往與社會生活中的一種德行。當下的生活世界是無法脫離法律目光的審視和考量而存在的。從某種意義說,一個對法律接受起來很困難的人,其對現代生活的適應能力是大可懷疑的。精英人物的杰出之處往往在于他能夠迅速地把握不同環境中的游戲規則,用出色的適應力獲取生活的高效益。很難設想一個在法律空間中“水土不服”的人會很好地調適自己的生活心態,控制自己的生活行為。
法律的主體是有感覺、有個性的人,他們希望用法律來支持他們的生活期待,去反抗那些偽飾和謊言,以獲得真實、穩定的生活身份和價值認同。法律對普遍化的強調,給人以蔑視個性、對抗人格的印象,法律在日常生活中所顯示的世俗特征被人為地忽略了。法律最豐富、最生動的一面總是蘊藏在日常生活中,人們在調動各自的聰明應對生活的種種問題和危機的過程中,完成了生活經驗的積累和法律智慧的增長。法律雖然擔負著設計生活流程的任務,但是,我們不能單純把法律當作組織日常生活的工具。如果只是本著一種功利的態度,運用法律來應付生活中出現的種種問題,就勢必會造成法律價值與生活價值的錯位。法律不單單是限制生活,更重要的是用規范去引導生活,用自由去提升生活。日常生活是市民社會的核心,日常生活的運行離不開市民社會自發生成的理性秩序,它不排斥生活參與者的種種欲求,而是時時召喚人們去挖掘權利資源、調和利益矛盾,從而使生活保持了充足的活力。
有一學者認為:“法律之為法而有效,恒在于對一定人文類型既有之多數人的生活常規與一般的通義常理的肯認與積累,從而作為一種社會記憶中的‘生活的智慧’,予此多數人的人世生活以人間秩序。換言之,即基于人間秩序的常態、常規與常例,表達出人世生活的常識、常理與常情。從而,法律的規則即為生活的規則,法律的意義即為生活的意義,盡管生活的規則和意義不止于此。”(《說法活法立法——關于法律為一種人世生活方式及其意義(增訂版)》,第54頁,清華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法律是一種生活知識,法律意圖是一種生活意圖。法律只有尊重人們的生活感受和欲求才能夠構建起進入人類心靈的意義世界,才能使人們確立“通過法律而生活”的態度。如果沒有生活的滋養,沒有人類精神和情感的灌溉,法律的土壤就會變得貧瘠不堪。法律是一種地方性知識,而地方性的本質就是生活的異質性。不同地域造成了不同的生活方式,而不同的生活方式決定了不同的法律文化。只有直面生活、親近生活才能打破法律萬能的幻覺,才能消解法律話語霸權,達到一種高境界上的契合。正如德國法學家赫爾穆特·殷科說:“法對社會道德懷著感激之情。建立真正的法,建立一種真正公正的和自由的社會制度,似乎表現為社會道德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