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基層單位如何抓好警犬使用效益
六 科學評價警犬使用效果警犬使用效果是警犬在實戰應用中所發揮的作用。由于警犬使用的現場條件不同,所以警犬的使用效果也不盡相同。可根據在實戰中發揮作用與否及發揮作用的大小進行評價。
警犬在刑事案件現場中使用警犬,其使用效果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一是直接破案,即警犬通過追蹤、鑒別、搜索和追捕等作業,直接抓獲犯罪嫌疑人。二是協助破案,即警犬通過追蹤、鑒別、搜索和追捕等作業,找到犯罪物證或提供了破案線索而破獲案件。三是沒有起到作用,警犬作業沒有結果或結果不能使用。不論警犬使用直接破案,還是協助破案,都是為案件偵破提供證據,或提供有價值的偵查線索。根據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警犬鑒別的結果只是作為案件偵破線索和依據,而不能作為法庭證據使用。在國外,有些國家如荷蘭、日本等對警犬鑒別的結果予以有條件的承認,并作為法庭證據使用。
警犬在安全防范現場的使用,其使用效果一般有以下幾種情、兄。一是圓滿完成了一定工作任務,如警衛、安檢、救護等工作任務,起到了防范作用。二是阻止或減少了不良后果的產生,如有效制止暴力犯罪的繼續、阻止群體性治安案件事態擴大、減少案件發生的可能性等。警犬在安全防范現場中的使用效果是十分明顯而有效的,但是往往難以量化,因此需要正確評價警犬使用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