碩士畢業論文范文:關于行政法上的公民拒絕權研究
通過上述觀察分析,可以看出我國公民拒絕權實際行使的最大障礙就在于無效行政行為法律制度設計的缺失。
其實,公民拒絕權的法律化本身所表達的正是這樣一種觀念:當國家公權力的行使欠缺某些最基本的實體或者程序要件時,就不應具備法律效力,行政相對人可以直接根據法律的規定對其表示不服從。因此,公民拒絕權從法定權利向實有權利的轉換有賴無效行政行為相關配套制度的建立。
筆者認為,為了掃清公民拒絕權行使的障礙,圍繞無效行政行為制度的設計應當從以下三個方面著手:
第一,通過列舉無效行政行為的具體情形,明晰公民拒絕權的行使對象。無效行政行為認定標準缺位所引發的判斷風險是公民拒絕權無法正常行使的首要因素。為此,應當通過行政程序法的制定明確無效行政行為的具體情形。隨著比較法研究的不斷深入,以德國為代表的歐陸諸國概括規定“一般無效”和明確列舉“絕對無效”的立法模式贏得了國內學者的廣泛青睞。于是,在法律上抽象規定“行政行為存在重大明顯瑕疵時屬無效”并輔之以“無效行政行為情形具體列舉”便成為多數學者所期待的立法技術。筆者認為,鑒于無效行政行為實屬例外情形,且慮及法律規定的明確性和可預期性,應當堅持“列舉無效具體情形”的立法模式,保障行政相對人能夠較為清晰地判斷公民拒絕權的行使對象。從我國公民拒絕權的幾次立法規定來看,實際上也堅持了這一模式。當然,如何通過列舉盡可能窮盡實踐中存在的無效情形是一個值得進一步研究的問題。事實上,現行有關立法中“不出示證件”、“不出具統一規范單據”、“不說明法律依據”等表述更多地是著眼于程序面的設計。隨著行政主體程序法意識的不斷增強,今后要注重實體方面無效情形的列舉。總體來說,我國統一行政程序法可以明確列舉以下八種無效行政行為的具體情形:不具備行政行為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實施的行為;行政主體無權限實施的行為;明顯超越事項或地域專有管轄權限的行為;內容不可能實現的行政行為;所要求或許可的行為明顯違法或直接構成犯罪的;缺少法定書面形式要求或雖有書面形式但不能由此得出實施者的行為;根據法律規定必須適用聽證程序而未加適用的行為;未告知行政相對人事實、理由和依據的負擔性行政行為。
第二,通過建立“抵制必須答復”、“爭訟停止執行”制度,避免公民拒絕權的行使演變成實力對抗。從理論上說,無效行政行為不具有執行力,一旦行政機關在事實上動用強制手段,行政相對人拒絕權的行使就無法真正形成有效抗衡。此時,如果不從程序法角度提供旨在限制行政主體的制度設計,行政相對人要么只能被動屈服,要么只能選擇實力對抗。行政相對人無論做出何種選擇,公民拒絕權的基本價值都將落空。為此,筆者建議在程序法上建立“抵制必須答復”和“爭訟停止執行”制度。其中,前者是指當行政相對人一旦表示不服從或拒絕履行行政決定的義務時,行政機關有義務在法定期間內自行對其所作決定進行無效與否的判斷,并將結果及時告知行政相對人,以便其做出相應選擇。“抵制必須答復”雖然不是最終的爭議解決方式,但它 足以能夠引起行政主體的警醒,從而增加其自我糾錯的可能。后者是指當行政相對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對無效行政行為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時,該項行為原則上應停止執行,從而避免實際損害的發生。這一制度設計因應了行政機關習慣動用強制手段迅速達到行為目的和行政爭訟暫時性權利保護時間較為緊迫的現實,具有明顯的合理性。事實上,德國《聯邦行政法院法》第80 條第1 款即明確規定:“申請復議及確認無效之訴具中止執行的效力。” 這兩項具有“臨時性”特點的權利保護制度,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緩和公民拒絕權行使引發的緊張關系,有效降低行政法律關系主體雙方陷入實力對抗的概率。
第三,通過建立獨立的無效行政行為確認之訴,為公民拒絕權主體間抗衡提供理性交往渠道。行政行為是否無效爭議的理性化解最終只能冀望于符合“自然正義”原則的無效確認訴訟制度的建立。①在整個行政訴訟類型體系中,相比較其他種類的積極訴訟而言,確認訴訟具有明顯的補充性特點,亦即只有在其他訴訟種類無法提供有效救濟時才能夠被運用。確認訴訟的這一補充性特征通常也被稱為“后備性”,主要是基于訴訟經濟與權利保護之完善性而來。[14]288事實上,這也正符合無效行政行為本屬罕見例外的特點。令人欣慰的是,在行政訴訟類型化浪潮席卷全球的背景下,建立與撤銷訴訟和給付訴訟相對的、包括無效確認之訴在內的確認訴訟業已成為國內學界的基本共識。“確認無效訴訟實際上填補了一個漏洞:自始無效行政行為是沒有效力的,所以本來就不可能通過某一形成訴訟予以撤銷,因為根本就不存在有待形成的東西。”[15]323 德、日諸國行政訴訟類型化成熟的學說、立法及判例為我國無效確認之訴的建立提供了豐富的智識資源。總體來說,我國無效確認之訴的特殊規則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利害關系人可以在任何時候向法院提起無效確認請求,即不受行政訴訟法所規定的訴訟時效的限制。二是不以行政復議前置作為起訴的前提條件,即具有直訴性特點。三是相對人可以在無效確認訴訟與撤銷訴訟之間進行選擇。通過這些特殊訴訟規則的建立,能夠將陷入對抗境地的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納入理性交往程序,進而實現公民拒絕權的有效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