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公共秩序在美國的適用
二、公共政策對非方便法院原則的限制
“非方便法院原則”是指在國際民事訴訟中,法院對案件雖有管轄權,但如由另一法院審理更為方便,且更能達到公正之目的,則法院可拒絕行使管轄權。[6]依據美國的司法實踐,適用非方便法院原則須滿足“充分可替代法院要件”,即案件至少存在另一個完全可替代的法院;[7]通常,美國法院傾向于認定可替代的外國法院是充分的。盡管如此,在某些時候,美國法院仍會基于某種考慮,主動以“充分可替代法院要件”未能滿足為由,對一些審理并不便利的案件行使管轄權。其中,最為重要的就是基于對法院地“公共政策”的保護。[8]由于不確定性是公共政策與生俱來的特點,在分析其如何限制非方便法院原則時,很難給出精確的答案。就美國的司法實踐來看,當原告依法院地的反托拉斯法、證券法、環境保護法及勞工法提起訴訟時,美國法院往往逾越非方便法院原則對其管轄權的鉗制,以保護這些法律所體現的特定公共政策。下面結合laker air ways lim ited v.pan american world airways案做具體說明。[9]
本案原告為萊克航空公司,它經營美歐之間的客運航班,基地設在英國。被告是9家歐美航空公司。原告在美國提起訴訟,指控9被告合謀,企圖壓垮其經營的往返歐美間的低價航線,以達到壟斷市場之目的。被告對管轄權提出異議,指稱由于大多數被告為歐洲航空公司,為取證及送達之便利,該案由英國法院審理更為適宜,故要求美國法院依據非方便法院原則拒絕管轄。
被告的請求未獲支持。美國法院認為:對本案而言,美國比任何其他國家都更適合作為法院地國。首先,所有被告在美國都有固定營業場所;其次,原、被告均為航空公司,其航班頻繁往返于歐美之間,故運送證人、證據與送達文書的時間與費用都非常有限;更為重要的是,美國法院認為其有義務對美國居民及在美國經營業務的公司執行《謝爾曼法》。而包括英國在內的不少國家卻并沒有類似的反壟斷法,因此,如果依非方便法院原則拒絕管轄,被告壟斷美國航空市場歐美航線的圖謀就有實現的危險,這將對《謝爾曼法》所體現的反壟斷、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的國家政策產生威脅,從而最終貽害美國的國家利益。正是基于以上考慮,美國法院沒有適用非方便法院原則,而對該案行使了管轄權。
三、公共政策對法院選擇協議的限制
賦予國際民商事交往中的當事人以選擇法院的權利有助于實現國際貿易的有序性和可預見性,減小出現平行訴訟的風險,因此,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承認國際民商事交往中的當事人有選擇管轄法院的權利,美國亦不例外。在司法判例中,聯邦最高法院明確肯定了法院選擇條款的有效性,但考慮實踐中的復雜情況,對這類條款的可執行性規定了以下3類例外性限制:(1)法院選擇條款有瑕疵;(2)法院選擇條款內容不合理;(3)法院選擇條款違反公共政策。[10]
公共政策作為排除法院選擇條款可執行性的三個原因之一是在布萊曼案中確立的。布爾津法官在審理該案時,首先肯定了一般情況下法院選擇條款的可執行性,接著做了如下論述:“法院選擇條款的實施如果會與法院地重大的公共政策相抵觸,該條款不得執行。此處之重大公共政策限于制定法與判例有明確規定者。”[11]
由于缺乏一個確定的概念與適用標準,凡有公共政策適用之處,美國法院莫不對之進行嚴格解釋,此處概莫能外。首先,不能以選擇的外國法院地與美國法院地的實體法不同為由適用公共政策。其次,作為對抗法律選擇條款可執行性的原因,公共政策不能由“假定的公共利益”推演而來,而必須基于明示、確切的法律或判例。在實踐中,美國法院援引公共政策否定法律選擇條款的先例并不多,基本限于保護反壟斷法、反腐敗法及反不法行為法中體現的公共政策,且適用條件較為嚴格。下面,以布萊曼案為例做具體說明。該案是一個海事案件,最初由坦帕地區法院受理,經第5巡回上訴法院,一直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該案爭論的焦點是合同中的法院選擇條款是否有效,主要案情如下:原告是一家名為unterw eser的德國拖船公司,被告是美國zapata公司。原、被告簽訂拖船合同,約定由原告的“布萊曼”號拖船將被告位于露易斯安那州海岸的一個鉆井平臺牽引至意大利。合同中的法院選擇條款規定:任何糾紛得提交英國倫敦法院受理。此外,合同規定,在拖船過程中,unterw eser公司對因其過失或錯誤給被牽引對象造成的損害不承擔責任。船隊航行至墨西哥灣中部的國際水域時遭遇颶風,導致被拖鉆井平臺嚴重受損。在緊急情況下,zapata公司指示unterw eser公司將受損的平臺拖至坦帕港避風。隨后,zapata公司不顧合同中的法院選擇條款,向美國地區法院提起海事訴訟,要求unterw eser公司承擔因過失行為給其帶來的損失。unterw eser公司提出,由于合同約定任何糾紛得提交英國倫敦法院,故美國法院無管轄權。但美國地區法院和上訴法院都沒有支持unterw eser公司的管轄權異議,理由是:該法院選擇協議違反了美國海事法(bisso案)所體現的公共政策,因而無效。
以上即是公共秩序在美國的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