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經濟類畢業論文經典參考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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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中國農村經濟學者,對于農業勞動問題的研究,往往比較忽視。他們以為中國農村問題的核心是土地問題,不是勞動問題;可是他們并不知道,勞動問題的研究,是認識農業生產方式,因而更深刻地認識土地問題的一個極重要的關鍵。
一般說來,勞動力的商品化,即工資勞動者的廣泛利用,是資本主義生產的一個最重要的標志。在農業中間,工資勞動者的利用,也是發展資本主義生產的一個必要條件。不過農業生產由于它技術上的特性,尤其因為受土地私有制度的束縛,所以農業勞動的構成,往往保存下列幾種特點:第一,農業中間因為小經營的廣泛存在,所以家族勞動往往占有很顯著的地位,甚至在數量方面壓倒雇傭勞動。第二,農業中間存在許多季節工人,他們一面出賣勞力,一面自己經營農業;這就是農業中所特有的半無產者。第三,農業中的許多雇傭工人,往往受土地或債務的束縛,他們的出雇多少帶有一點強制性質,因而成為半封建的雇役勞動。
在近代中國農村,因為農業生產的落后,上面所說幾種特點自然更加顯著。僅從數量方面來說,晚清、特別是民國時期,全國雇農的數量及其在農戶中的比重,究竟有多大,可謂人言人殊,沒有一個權威性定論。1927年譚平山在《中國農民經濟狀況》一文中估計農業雇傭勞動者占農業人口的6.86%,1931年由李育文所譯、北平村治月刊社出版的日本學者田中忠夫的專著《國民教命與農村問題》推論全國雇農人數占農村人口的16.23%。當代學者劉克祥“根據各項調查材料綜合估計”,20世紀二三十年代“全國雇農人數約占農業總人口的10%,戶數占全國農戶的11%”[1]。雖然這些雇農的數量和比重不算多,但是它們包括了相當于十分之一的中國農民,是近代中國農村中一支不容忽視的勞動者群體。雇農的工資水平變化直接影響農村雇傭勞動者生活水平的變化,所以對農村工資水平的研究也是一個相當重要的課題。
一、 工資的形態和數量
中國農村中的雇傭勞動多少帶有—點封建意味,這從工資的形態和數量上面也能表示出來。農業由于技術上的特性,需要較大量的季節勞動,因此農業中的雇傭工人,一般可以分為年工,季工,月工,日工等等。根據民國時期中山文化教育館的調查,各省農業雇傭工人最高工資的平均數字如下表:
日工和年工的每日平均工資收入相差很遠,首先是由于上列日工工資乃是農忙時的工資,這時勞動異常緊張,而且受雇時期又很短促;不比年工包括農閑時間、生活又比日工較有保障。其次是由于這些年工一般帶著很濃厚的奴隸色彩;日工比較起來自由一點(因為上引數字全是最高工資,所以這種日工大多不是半封建的負債勞役),然而就連這種獲得最高工資的自由勞動,他們所得工資一般還是低于城市中的產業工人。例如1929年上海各業工人每日的平均工資計有七角一分,就連工資比較小的棉紗工業也有五角五分;這已高于農忙時的日工工資,比較年工工資更要高出幾倍。從這個對比上面,我們可以看出中國雇農如何過著比城市工人更慘淡的生活。
農業雇傭工人的落后,并不到此為止。在中國農村中間,除掉貨幣工資之外,還存在著各式各樣的實物工資。首先是谷物工資,這在各省都還相當流行。例如山東有種長工,是在農產中間抽出十分之一作為工資;河南山西等省流行著的“二八分租”,也可說是谷物工資的另一方式。谷物工資在短工中間更加流行:例如福建尤溪割稻一日給谷十斤作為工資。廣東從化農忙時期做工六十日,給谷二百斤。有些地方支付一部分的貨幣,一部分的谷物;例如廣西部林插秧女工,每日給米一升,另給毫洋一角[2]。
其次就是用土地或是耕畜的使用權來抵償工資。例如寶山縣的“腳塞”,租田一畝,每年要替地主工作二十五天到三十天;棗陽縣的“趕工”,工作一年的代價,是租用四畝到六畝田地,和三四間的房屋。至于用人力夫換牛力這種工作報酬之低微,可用“三天人工交換一天牛工”這件事實很明顯地表示出來[2]。
最后還有一種最特別的工資形態,就是用娶妻來代替工資,這在西南各省——尤其是云南都還相當梳行。例如云南的川江新平等縣,貧苦男孩從五六歲或七八歲起始受地主們的雇傭,不支工資;到二十多歲才由地主替他娶妻成家。廣西蘇城等縣,有些地主也同年青雇農訂約,工作十年或二十年后,給他一個婢女。
工資形態也像地租形態一樣,在這些形形色色的外殼中間,包藏著許多不同的社會性質。當然,貨幣工資是最先進的工資形態;所有資本主義性質的雇傭工人,全部采用這種方式。不過我們并不能夠反過來說:凡是支付貨幣工資的,便是資本主義性質的雇傭勞動;因為在這里面,還包含著許多半封建的負債勞役。谷物工資盛行于商品經濟比較不發達的地方;它是一種較落后的工資形態。用土地和耕畜的使用權來代替工資,大多是半封建的雇役勞動,比較谷物工資更加落后。至于娶妻工資更是一種奴隸性的勞動力式,這是最落后的工資形態,它的流行范圍遠不如前面幾種普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