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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讓我們用數字來說明一下日本的情況。1919年以前日本農業工人與制造業工人的工資比例雖然由于經濟的繁榮和衰退不斷變化,但總的看來比例較高,約在70%~75%之間,即如果制造業工人的工資為100,農業工人的工資則為70~75。而1931年以后工資差別擴大,約在53%(1931年)至56%(1938年)之間[6]。
中國農村雖然也存在大量的剩余勞動力,但卻未能發揮二元結構的優勢,近代部門工人的工資水平與農業部門工資水平的差距大于日本。據統計,20世紀30年代上海工人的月工資一般在30元左右,而郊區農村農業工人的工資每月平均只有5元(不供食)左右[7]。前者約為后者的6倍。另據巫寶三的調查,1933年時,全國制造業工人年平均工資為178元,而農村的勞動者平均收入只有26元,前者為后者的6.8倍[8]。而19世紀80年代據一些省份的統計,農業雇工的工資平均每年為12元左右,但供給飯食,如果將飯食計入工資,約為24元左右。同一時期城市和礦區的非熟練工人工資平均每年為72元左右,約為前者的3倍。造成工資差距擴大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某些地區城市化的超前發展,那里的生存工資水平迅速上海,另一方面則由于中國農村勞動生產率的增長極為緩慢,單位面積糧食產量甚至沒有增長,當第二、第三產業和城市化程度稍有發展,就造成農產品價格與工業品相比較大幅度上漲,從而使工資成本急劇上升(農產品構成工資成本的主要部分)。農產品價格上漲的好處主要落入土地所有者手中,農業勞動主要還是家內勞動,所以農村勞動工資并未同步上升。此外,還有第三方面的原因,那就是中國的勞動力市場直至20世紀30年代尚未在全國范圍內形成,所以城市近代部門的工資上漲并不能同步帶動農村舊式生產部門工資的上漲。新墾區移民的工資水平提高也不能使移出地區農業工人的工資相應地提高。總的情況是城市工人的工資水平提高較快,而農村工人的工資水平提高較慢。因此,那種以中國統一的勞動力市場已經形成,城鄉之間、各產業部門之間勞動力之間可以自由流動為基礎,用城市非熟練勞動工人的工資增長來推論農村工資也相應增長的做法是缺乏根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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