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本科論文范文
試論醫患關系中的知情同意權
【內容摘要】雖然醫患關系中的知情同意權在一定程度上已得到我國法律的認可,在xx年4月份頒布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得到了進一步的加強,但隨著患者維權意識的逐漸增強及不斷變化的醫患關系,從《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頒布至今的眾多實例表明,知情同意權仍是醫患關系中的“死結”。因此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頒布實施近兩年后的今天,研究醫患關系中的知情同意權及立法完善仍然具有現實意義。本文擬通過對醫患關系中的知情同意權的概念和內容、形成與發展、知情同意權的行使及醫生告知義務等方面進行粗淺的探討。并對現行相關法律、法規及其它規定進行檢討,提出完善我國相關立法的若干建議。
【關鍵詞】患者;醫生;醫療行為;告知義務;知情同意權
一、知情同意權的形成與發展
(一)知情同意權的概念和內容
知情同意權包括知情權與同意權(又稱為選擇權,或決定權),它是公民人格權的延伸。醫患關系中醫生對患者既有救死扶傷的神圣職責,又是一種平等有償的服務與被服務的民事法律關系。醫生診療護理的對象是“患者”,而不是“機器”,每個病人都有神圣不可侵犯的人格權,而生命健康權是人格權中最基本的權利。因此尊重患者人格,保護患者權益是醫護人員的基本職責,而做到讓患者知情和同意是最起碼的要求。
知情權和同意權(選擇權)的概念首次出現,在我國是1993年10月31日頒布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為保障日常生活中消費者的權利,該法賦予了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權、知悉真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獲得賠償權,成立社團權、獲得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權、尊重權和監督權等九項權益。然而在日常消費活動中,消費者最常運用的也是最基礎的權利就是知悉真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所謂“知悉真情權”或“知情權”,即《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的規定,具體說來,就是“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告知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所謂“自主選擇權”或“決定權”、“同意權”,即《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9條的規定,具體指“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然而,醫療服務雖然是生活消費的一種,但又不同于一般的生活消費,有著其獨有的特性,表現為:
1、醫療服務的對象是患者的身體器官組織,服務的結果將對患者的肉體乃至精神產生巨大的影響。
2、由于醫療服務的專業性極強,患者往往對醫療知識嚴重缺乏,因而,患者所能享有的知情權和同意權是極其有限的,處于被動接受的地位。因而,從醫療過程來看,醫方顯然居于明顯優勢,通常患者不敢對服務本身提出質疑。
基于以上獨有的特性,患者比普通消費者在消費時承擔了更大的風險,故法律對患者知情同意權的保護應高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應當賦予其更多的權利。
我國在患者知情同意權方面的法律規定目前僅有四條,分別是: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26條“醫師應當如實向患者或者其家屬介紹病情,但應注意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醫師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應當經醫院批準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屬同意。”
2、《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33條 “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征得患者同意,并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并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并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系人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準后實施。”
3、《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62條 “醫療機構應當尊重患者對自己的病情、診斷、治療的知情權利。在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時,應當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釋。因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不宜向患者告知情況的,應將有關情況通知患者家屬。”
4、《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11條“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咨詢;但是,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