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電施工合同書
7.6承包人應在工地建立自己的試驗室,開展施工檢測工作,施工檢測方案在工程開工前 日內報市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審核后實施.施工檢測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承包人無條件和能力建立現場試驗室,承包人應委托有水利工程質量檢測資質和資格的檢測單位承擔現場材料和現場工藝試驗等施工檢測工作,簽訂施工檢測合同.施工檢測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檢測費在工程開工后 個月內,由發包人在支付給承包人的月進度付款中扣除,按檢測合同規定支付給檢測單位.
7.7隱蔽工程和工程的隱蔽部位必須按相關規定經監理人驗收合格后,承包人才能進行覆蓋.承包人私自將隱蔽部位覆蓋,監理人有權指示承包人采用鉆孔探測以至揭開進行檢驗,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7.8工程使用的一切材料和工程設備均應滿足招投標文件中《技術條款》和施工圖紙規定的品級,質量標準和技術特性.監理人有權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可以隨時發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進行補救,直到徹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若承包人無故拖延或拒絕執行監理人的上述指示,則發包人有權委托其他承包人執行該項指示,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利潤以及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7.9承包人對施工質量負責.工程施工質量必須達到合格標準,對施工質量缺陷或施工質量事故,承包人應無條件地按監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直至施工質量達到合格為止,由此產生的費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擔.
八,安全
8.1發包人應負責與當地公安部門協商,建立現場治安管理機構,統一管理全工地的治安保衛事宜,負責履行本工程的治安保衛職責.
8.2發包人應按《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26號),認真履行本工程的安全管理職責,負責統一管理本工程的施工作業安全以及消防,防汛和抗災等工作,組織編制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方案和搶險預案,與承包人等參建各方簽訂安全管理目標責任書,在工程開工15日內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8.3監理人應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本合同的有關規定,檢查,監督施工安全工作的實施,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本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8.4承包人對本工程的安全施工負責.承包人應認真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確保工程和由其管轄的人員,材料,設施和設備的安全,防止工地附近建筑物和居民的生命財產遭受損害.
8.5承包人必須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為 ),并按要求設置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人員 名.
8.6承包人單列的施工安全措施費經監理人批準后,專款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以及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8.7對本工程發生的重大,特大及特別重大安全事故,發包人和承包人應按《重慶市水利行業重大特大及特別重大安全事故現場處置程序(試行)》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置.
8.8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為執行本合同所各自雇用的全部人員承擔工傷事故責任,并按各自的責任進行賠償.
九,工程計量與結算
9.1計量
9.1.1本合同的計量單位,均采用國家法定的計量單位.
9.1.2計量方法應按本合同招投標文件中《技術條款》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