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電施工合同書
11.4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包人未按第5.1款規定履行義務或發生下述行為之一者屬發包人違約:
11.4.1發包人未能按合同規定的內容和時間提供施工用地,測量基準和應由發包人負責的部分準備工程等承包人施工所需的條件;
11.4.2發包人未能按合同規定的時限向承包人提供應由發包人負責的施工圖紙;
11.4.3發包人未能按合同規定的時間支付各項預付款或合同價款,或無正當理由阻撓,拒絕批準任何支付憑證,導致付款延誤;
11.4.4由于法律,財務等原因導致發包人已無法繼續履行或實質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義務.
11.5由于發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由發包人承擔由此造成的窩工人員損失和機械設備閑置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若發包人要求承包人通過趕工方式保證工程按合同約定工期按期完工,則應由發包人承擔采取趕工措施所增加的合理費用.
11.6發包人違約,并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內仍未采取措施改正,承包人有權暫停施工,發包人應承擔違約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暫停施工后,發包人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糾正其違約行為,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時,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已完工程的合同價款,同時按本工程中標價格的 %向承包人支付違約金,同時應賠償由此給發包人造成的超過該違約金的實際損失.
11.7索賠的提出.雙方有權根據本合同及其它有關規定向對方提出索賠.但應在索賠事件發生后28天內將索賠意向書提交監理人,并抄送違約方.在上述意向書發出后的28天內,再向監理單位提交索賠申請報告,詳細說明索賠理由和索賠費用的計算依據,并應附必要的當時記錄和證明材料.如果索賠事件繼續產生影響,履約方應按監理單位要求的合理時間間隔列出索賠累計金額和提出中期索賠申請報告,并在索賠事件影響結束后的28天內向監理單位提交包括最終索賠金額,延續記錄,證明材料在內的最終索賠申請報告,并抄送違約方.否則,違約方可不受理.
11.8索賠的處理.
11.8.1監理人收到履約方提交的索賠意向書,應核查履約方的當時記錄,并可指示履約方繼續作好延續記錄以備核查,監理單位可要求履約方提交全部記錄的副本.
11.8.2監理人收到履約方提交的索賠申請報告和最終索賠申請報告后,應立即依據當時記錄進行審核,并在履約方提交上述報告后的42天內與雙方充分協商后作出決定,在上述時限內將索賠處理決定通知履約方,并抄送違約方.
11.8.3雙方應在收到監理人的索賠處理決定后14天內,將其是否同意索賠處理決定的意見通知監理人.若雙方均接受監理單位的決定,則監理單位應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的14天內將確定的索賠金額列入付款證書中支付;若雙方或其中一方不接受監理單位的決定,雙方可共同協商成立爭議調解組,任何一方可提請爭議調解組解決.
11.8.4若履約方未遵守各項索賠規定,則應得到的付款不能超過監理人依據當時記錄核實后決定的或爭議調解組提出的或仲裁機構裁定的金額.
11.9索賠的期限.承包人提交了完工付款申請單后,應認為已無權再提出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證書頒發前所發生的任何索賠.承包人提交的最終付款申請單中,只限于提出本合同工程移交證書頒發后發生的新的索賠.
十二,工程驗收
12.1 發包人應按現行的水利水電工程驗收規程及時主持或組織工程的各項驗收.
12.2承包人應在接到監理人的指示后 天內提交,整編應由承包人負責的驗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