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電施工合同書
(2)工程量清單中無適用于變更工作的項目,新增項目單價計算方法為:
.
10.1.3由于發包人原因引起的變更,發包人應承擔相應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于承包人違約或其它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變更,其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10.2 轉包與分包
10.2.1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不得通過租用,借用他人資質證書承攬工程;承包人如有上述行為,發包人有權立即解除合同,承包人應按本合同第11條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10.2.2主要建筑物的主體結構不得進行工程分包.所稱主要建筑物是指失事以后將造成下游災害或嚴重影響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筑物.
10.2.3在合同實施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發包人可向承包人推薦分包人:
(1)由于重大設計變更導致施工方案重大變化,致使承包人不具備相應的施工能力.
(2)由于承包人原因,導致施工工期拖延,承包人無力在合同規
定的期限內完成合同任務.
(3)項目有特殊技術要求,特殊工藝或涉及專利權保護的.如承包人同意,則應由承包人與分包人簽訂分包合同;如承包人拒絕,則可由承包人自行選擇分包人,但需經發包人書面認可.
10.2.4發包人一般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但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如承包人無力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合同中的應急防汛,搶險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項目,發包人經項目的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可對該應急防汛,搶險等項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與其分包工作有關的一切索賠,訴訟和損失賠償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對發包人負責,承包人不對此承擔責任.
10.2.5除發包人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對其分包項目的實施以及分包人的行為向發包人負全部責任.承包人應對分包項目的工程進度,質量,安全,計量和驗收等實施監督和管理.
十一,違約與索賠
11.1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承包人未按第5.2款規定履行義務或發生下述行為之一者屬承包人違約:
11.1.1承包人無正當理由未按開工通知的要求及時進場組織施工和未按本合同約定的進度計劃有效地開展施工準備,造成工期延誤;
11.1.2承包人將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權利轉讓給其他人,或私自將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
11.1.3未經監理人批準,承包人私自將已按合同規定進入工地的工程設備,施工設備,臨時工程設施或材料撤離工地;
11.1.4承包人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或拒絕處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設備;
11.1.5由于承包人原因未按合同進度計劃及時完成合同規定的工程或部分工程,連續3個月未采取有效措施趕上進度,造成工期延誤;
11.1.6承包人在保修期內未對工程移交證書中所列的缺陷清單內容進行修復,或經監理人檢驗認為修復質量不合格而承包人拒絕再進行修補;
11.1.7承包人無正當理由否認合同有效或拒絕履行合同規定的承包人義務,經查證核實后,發包人可將此行為上報行業主管部門,記入該企業誠信檔案.
11.2由于承包人原因本合同項目未能按合同約定的日期完工,承包人應支付逾期完工違約金.逾期完工違約金 元/天,累計不超過
元.
11.3承包人發生違約行為時,監理人應及時向承包人發生書面警告或停工整改通知,限期整改;監理人發出停工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無視監理人的指示,不提交整改報告,不采取整改措施,則發包人可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時,承包人應按本工程中標價格的 %(5%~10%)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同時應賠償由此給發包人造成的超過該違約金的實際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