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人:中華人民共和國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 市(縣)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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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讓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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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等法律、有關行政法規(guī)及土地供應政策規(guī)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出讓人根據(jù)法律的授權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地下資源、埋藏物不屬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三條受讓人對依法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在出讓期限內(nèi)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處置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第二章出讓土地的交付與出讓價款的繳納
第四條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編號為宗地總面積 大寫平方米(小寫 平方米)其中出讓宗地面積為 大寫平方米(小寫平方米)。
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宗地坐落于 。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平面界址為 ;
出讓宗地的平面界址圖見附件1。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豎向界限以 為上界限,以 為下界限,高差為 米。出讓宗地豎向界限見附件2。出讓宗地空間范圍是以上述界址點所構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閉形成的空間范圍。
第五條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為。
第六條出讓人同意在 年 月日前將出讓宗地交付給受讓人,出讓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時該宗地應達到本條第 項規(guī)定的土地條件:
。ㄒ唬﹫龅仄秸_到 ;周圍基礎設施達到 ;
。ǘ┈F(xiàn)狀土地條件 。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年,按本合同第六條約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劃撥(承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xù)的,出讓年期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第八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為人民幣 大寫元(小寫元),每平方米人民幣 大寫元(小寫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