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使用說明
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包括合同正文、附件1(出讓宗地平面界址圖)、附件2(出讓宗地豎向界限)和附件3(市、縣政府規劃管理部門確定的出讓宗地規劃條件)。
二、本合同中的出讓人為有權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三、出讓人出讓的土地必須是國有建設用地。本合同以宗地為單位進行填寫。宗地是指土地權屬界線封閉的地塊或者空間。
四、本合同第四條中,出讓宗地空間范圍是以平面界址點所構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閉形成的空間范圍。出讓宗地的平面界限按宗地的界址點坐標填寫;出讓宗地的豎向界限,可以按照1985年國家高程系統為起算基點填寫,也可以按照各地高程系統為起算基點填寫。高差是垂直方向從起算面到終止面的距離。如:出讓宗地的豎向界限以標高+60米(1985年國家高程系統)為上界限,以標高—10米(1985年國家高程系統)為下界限,高差為70米。
五、本合同第五條中,宗地用途按《土地利用現狀分類》(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t21010-)規定的土地二級類填寫。依據規劃用途可以劃分為不同宗地的,應先行分割成不同的宗地,再按宗地出讓。屬于同一宗地中包含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用途的,應當寫明各類具體土地用途的出讓年期及各類具體用途土地占宗地的面積比例和空間范圍。
六、本合同第六條中,土地條件按照雙方實際約定選擇和填寫。屬于待開發建設的用地,選擇第一項;屬于原劃撥(承租)建設用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選擇第二項。
七、本合同第十條中,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支付方式按雙方實際約定選擇和填寫。雙方約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一次性付清的,選擇第一款第一項;分期支付的,選擇第一款第二項。
八、本合同第十二條中,宗地開發投資強度根據建設項目的性質選擇和填寫。屬于工業項目建設的,選擇第一項;不屬于工業項目建設的,選擇第二項。
九、本合同第十三條中,受讓宗地用于工業項目建設的,應當按照國土資源部《關于發布和實施<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的通知》(國土資發(2012)24號)要求,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只填寫最低限指標,即“不低于 ”。新出臺的法律政策對工業項目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等有規定的,簽訂出讓合同時,應當按照最新政策規定填寫。
十、本合同第十四條中,宗地建設配套情況根據建設項目的性質選擇和填寫。宗地用于工業項目建設的,選擇第一項;宗地用于住宅項目建設的,選擇第二項。選擇第一項的,宗地范圍內用于企業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占地面積占受讓宗地面積的比例,按照國土資源部《關于發布和實施<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的通知》(國土資發(2012)24號)的有關規定填寫,原則上不得超過7%;選擇第二項的,按照《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12)3號)、國土資源部《關于認真貫徹<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進一步加強土地供應調控的通知》(國土資發[] 236號)的有關規定填寫。新出臺的法律政策對工業項目用地中企業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面積比例、套型建筑面積90平方米以下住房套數及面積比例、商品住宅項目中配建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等有規定的,簽訂出讓合同時,應當按照最新政策規定填寫。